一對母女在街上行走時,路旁兩米多高的擋墻突然倒塌,將兩人埋住。事后,有關單位表示,這是一起意外,建墻的兩家單位沒有責任。這是發生在榆林市街頭的一起事件。
墻塌傷人的事件,由于司空見慣,并不能引起多少關注。引起人們關注的是,沒有人肯為倒塌的墻體負責。由于建墻牽涉兩家單位,互相推推責任似乎仍在情理之中,這就需要有一個中間方做以判斷。更引起人們關注的是,有關政府部門的工作人員給出的結論是:因當時不處于施工狀態,因此不屬于安全生產事故,系意外,建設雙方都沒責任。
墻體倒塌是一件實實在在發生的事情。受傷的母女一個骨折、一個肺部出現空洞,倒塌事件對人的傷害也實實在在。建設雙方都沒責任,那么,責任是在于倒塌的墻,還是在于從墻前經過的人?
意外,主要是指不可測。該次事件中,墻體明顯存在質量問題,質量問題無論來自建設期還是使用期,都應歸責于建設者或所有者。墻體倒塌是完全可控的事件,不屬于“不可測”的范疇,建設者或所有者應該為此負責。傷者是在正常的行走過程中身體健康受到傷害,本身已承受了傷害造成的病痛。這種傷害的根源在于建設者或所有者的不當行為,傷者有權向建設者或所有者要求賠償。
一個簡簡單單的“當時不處于施工狀態”,最多只能做“不屬于安全生產事故”的判斷,根本不能得出“系意外,建設雙方都沒責任”的結論。現實中,更多的事故是發生在工程建成之后的。無論是安全生產事故,還是工程本身的質量事故,都應該由建設者或所有者負責。不然,讓傷者找墻說理去?
按照情理推斷,沒責任的當事方當然不用為事件的后果負責。但傷者的家屬在簽定了一份“今后決不反悔,決不再糾纏任何單位”的“承諾書”后,拿到了兩萬多元的“醫療救濟費”。這一處理方式也表明,塌墻事故是有人負責的,只不過這一責任不便說,或者不能說。
且不說這種方式能不能真正彌補傷者的損失,所有事故在事故本身之外,更大的意義在于,通過對事故的準確定性,起到前車之鑒的作用,減少類似事故的發生。而榆林市有關部門以傷者家屬一紙“承諾書”對該事件進行“模糊”處理,并且變傷者的合法要求為索款請求,是一種明顯錯誤的處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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