稍懂足球的人或許都知道,在足球賽場上有一項規則,就是足球隊員第一次犯規,裁判給以黃牌警告,提醒該隊員糾正自身動作,不再有類似犯規現象。當隊員第二次犯規時,裁判就會毫不留情的出示紅牌,判其離開足球場,不得再進行比賽。安全管理中,對那些無視安全規定者不妨采用"黃紅牌"制。
查閱一年來出現的各起煤礦、交通、航空、電力等事故,有很多都在事故未發生前,事故責任單位都明知存在安全生產重大隱患,有些是上級主管部門安全檢查中查出的事故隱患且多次下發整改通知,可這些單位只講企業效益,無視安全指令和隱患的嚴重性,聽之任之,視國家財產、人民安危與不顧,疏于管理或做表面文章,應付一下安全檢查就萬事大吉,對安全隱患不徹底整改,直至形成事故,給國家、企業、人民財產造成重大損失。
安全管理中如果采用"黃、紅牌"制,賦予安全監察部門足球裁判員那種特權,當第一次給某單位下發整改通知,提出黃牌警告后,試想還有幾個單位的安全第一責任人還敢冒險不去整改隱患?對那些無視安全規定,不妨就將其單位第一責任人的宮職紅牌罰下。何必待事故發生后,造成人民生命、財產損失的嚴重后果,悔之晚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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