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急管理部門作為安全生產行政執法部門,根據安全生產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和部門規章、政府規章以及保障安全生產的強制性國家標準履行安全生產監管職能,依法對各類安全生產非法違法行為立案查處,給予違法對象行政處罰。在辦理安全生產行政處罰案件過程中,如何正確履行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下面簡單談一談個人的一些看法。
《安全生產行政處罰自由裁量適用規則(試行)》(原國家安監總局令第31號)第十三條規定:“法律、行政法規或者部門規章已經規定處罰種類的,實施自由裁量權時,不得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對當事人實施罰款的,其罰款額不得高于法律、行政法規或者部門規章規定數額的上限,也不得低于其規定數額的下限。”本部規章中的該條款規定了我們在實施安全生產行政處罰處以罰款的,不得高于上限,也不得低于下限,應當在法條規定的區間里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當然,法律規定的加重處罰和減輕處罰的情形除外,筆者從事安全生產行政執法工作10余年,還從未遇到過加重或者減輕處罰的案件,實踐證明這種情況是極少數。
2010年8月16日,原國家安監總局出臺《安全生產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標準》,與《安全生產行政處罰自由裁量適用規則(試行)》配套,于同年10月1日起正式實施。這部自由裁量標準為實施安全生產行政處罰起到了很強的指導作用。隨著安全生產法律體系的不斷健全完善,《安全生產法》修正了二次,配套的地方性法規和部門規章已隨之制定或修訂,這部自由裁量標準已明顯不能滿足當前行政執法的需要。
2019年4月,江蘇省開始啟用全省統一的安全生產行政執法系統,所有執法檢查、行政處罰都在網上辦理,這是安全生產行政執法一項重大突破,行政執法規范化邁上了一個新臺階。同年10月,江蘇省應急管理廳出臺了《江蘇省安全生產行政處罰自由裁量適用細則》,在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規定的處罰幅度內,綜合考量違法的事實、性質、手段、后果、情節和改正措施等因素,確定“罰款”數額和“暫扣許可證件”期限的細化條款。該自由裁量適用細則被運用到執法系統內,行政處罰按照危害程度劃分為兩個或者三個檔次,在根據既定的4個因子(執法部門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統一增加裁量因子)作為綜合考量糾違態度、改正措施等因素確定的裁量系數,在此基礎上考慮是否有其他從重處罰情節,通過公式計算最終確定處罰結果。該自由裁量適用細則的實施,有效地防止了執法機關和執法人員濫用自由裁量權,使同一情形的違法行為處罰幅度相當,體現了安全生產行政執法的公平公正。
《安全生產法》中未規定罰則的違法行為,根據《行政處罰法》的有關規定,法規和規章為實施法律可以補充設立罰則,多為“可以處”或者“可以并處”,如《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三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江蘇省安全生產條例》第五十條、第五十三條等法條。這些法條雖規定“可以處”,但都規定了處罰的下限。在實際執法過程中執行《江蘇省安全生產行政處罰自由裁量適用細則》的時候,通過公式計算,罰款額度至少是執行下限,“可以處”執行起來就是“必須處”,“可以”二字實際沒有存在的必要。
筆者帶著疑惑查閱了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印發的《立法技術規范(試行)(二)》(法工委發〔2011〕5號),第4.5條“規定罰款數額上限不規定下限的,表述為:可以處 ××元以下罰款。規定確定罰款數額或者數額幅度的,‘處’之前不加‘可以’”。安全生產有關法規和規章雖然不屬于全國人大或者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文件,但屬于安全生產法律體系的范圍,在安全生產領域具有普遍的約束性。從立法技術和實際執行的角度出發,建議立法部門在下次修正過程中統一將規定罰款數額幅度的法條中“可以”二字刪除。
以上觀點,不當之處,還請各位安全生產執法崗位同仁和法律專業人士批評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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