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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羅園洲李屋村“1·7”一般物體打擊事故調查報告

  來源:博羅縣應急管理局 
評論:  更新日期:2026年04月14日  ? 收藏本頁

2026年1月7日,博羅園洲李屋村一二手輪胎經營網點在露天倉庫卸貨時發生一起一般物體打擊事故,1名卸貨工人被輪胎砸傷,經送醫搶救無效死亡,直接經濟損失約113萬元。

為查清事故經過,查明事故原因和性質,追究事故責任者的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的有關規定,2026年1月27日,博羅縣人民政府依法批準成立了由縣應急局、公安局、科工信局、人社局、總工會、園洲鎮等部門組成的博羅園洲李屋村“1·7”一般物體打擊事故調查組(博府辦函〔2026〕6號),縣紀委監委同步成立追責問責組,全面開展事故調查工作。

事故調查組按照“科學嚴謹、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注重實效”和“四不放過”的原則,通過現場勘查、詢問有關人員、查閱資料等工作,認定了事故發生的原因、經過、性質和責任,提出了對事故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員的處理建議,并針對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問題,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議。

經調查認定,博羅園洲李屋村“1·7”一般物體打擊事故是一起工人違章作業導致1人死亡的一般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況

(一)事故發生單位及相關單位概況

1.李某兵,二手輪胎回收經營個體戶,男,身份證號:4328XXXXXXXXXXXX7,廣東省海豐縣海城鎮人,博羅園洲李屋村一無名輪胎倉庫分租經營者。

(二)事故發生單位安全管理情況

1.事故部位及現場管理情況

事故發生時間:2026年1月7日7時54分。

事故發生地點:博羅園洲李屋村一無名輪胎倉庫停放的輪胎運輸車旁。

負有卸貨現場安全職責人員在位情況:涉事地點無固定管理人員,劉某仁1在輪胎運輸車車尾頂卸輪胎,雷某清2負責搬運輪胎,無專人負責現場安全監護。

2.員工教育培訓,安全管理機構設置、安全管理制度建立情況

李某兵,作為二手輪胎網點經營者無照經營,與臨時雇傭人員劉某仁、雷某清構成勞務關系,未建立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未開展從業人員安全教育培訓和安全技術交底,未配備安全防護器具。

(三)事故發生經過

2026年1月7日7時54分,園洲鎮李屋村一無名輪胎倉庫內,李某兵臨時雇請的人員雷某清、劉某仁進行輪胎卸貨作業,雷某清在運輸車3尾門處下接應輪胎,劉某仁在運輸車車頂往車底移動輪胎時意外失手,輪胎跌落4砸到雷某清導致其經搶救無效死亡。

(四)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情況

死者雷某清,男,66歲,湖南家和人,園洲李屋村輪胎卸貨工,于2026年1月21日18時25分經搶救無效死亡。

根據《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有關規定,本次事故的直接經濟損失暫定為113萬元。

二、事故應急處置及評估情況

(一)事故信息接報及響應情況

2026年1月7日7時54分事故發生。

7時59分,現場人員撥打120急救電話。

15時07分,園洲派出所報告園洲鎮政府事故信息,園洲鎮政府介入了解傷者傷情。

2026年1月21日,園洲鎮從醫院了解到傷者傷情突然惡化,有死亡風險。

18時14分,園洲鎮將事故情況書面報告縣委縣政府總值班室。

18時25分,傷者經搶救無效死亡。

18時33分,縣委縣政府總值班抄送事故情況至博羅縣應急管理局。

19時02分,博羅縣應急管理局報市應急管理局。

19時11分,園洲鎮政府續報博羅縣應急管理局。

19時27分,園洲鎮續報縣委縣政府總值班室。

19時38分,縣委縣政府總值班室抄送續報至博羅縣應急管理局。

19時52分,園洲鎮政府再續報博羅縣應急管理局。

19時54分,博羅縣應急管理局續報市應急管理局。

20時23分,園洲鎮政府第三次續報博羅縣應急管理局。

21時01分,博羅縣應急管理局再報縣委縣政府總值班室。

事故現場應急處置情況

2026年1月7日8時05分,園洲鎮衛生院接警后到達現場。

8時39分,園洲鎮衛生院將傷者送往東莞市松山湖中心醫院救治。

醫療救治和善后情況

2026年1月21日18時25分許,傷者經搶救無效死亡。傷者家屬情緒穩定,未造成其他負面輿情。

事故應急處置評估

事發后,博羅縣公安部門(園洲鎮派出所)、園洲鎮人民政府等主要參與事故處置的部門,相關部門和人員在事故發生后的指揮調度、信息反饋和處置等方面分工明確,職責到位,處置有效。

園洲鎮人民政府對傷者救治情況掌握不及時,傷情研判不準,導致事故上報延遲。

博羅縣應急管理局和博羅縣委縣政府總值班室在規定時間內及時核實反饋上報信息。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分析

事故直接原因是劉某仁在卸貨作業移動輪胎時,未充分觀察作業環境,在現場存在交叉作業的情況,將輪胎從車頂推下,砸中正在車尾作業的雷某清,導致雷某清經搶救無效死亡。

(二)間接原因

1.雷某清作業時未佩戴安全防護器材,未充分觀察交叉作業現場情況。

2.李某兵,無照經營二手輪胎,在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未給勞動者配備安全防護用具、未落實交叉作業安全監護職責、未設置安全警示標識等情況下組織作業。

(三)其他可能因素排除

通過事故現場勘查、詢問了解和事故單位安全管理資料分析,排除人為故意等因素影響。

四、有關責任單位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事故單位

李某兵,是無照經營二手輪胎的自然人,是獨立的生產經營單位,未給臨時雇請的工人配備安全防護器材,未開展從業人員安全教育培訓和安全技術交底,對交叉作業現場管理混亂,未設置安全警示標識,不懂事故信息報送流程,未向負有安全監管職責的部門報告事故,漏報事故。

(二)有關監管部門

博羅縣科技工業和信息化局,對園洲鎮經濟發展辦的再生資源監管工作指導不到位,未及時發現該鎮經發辦在二手輪胎監管工作中的認知偏差,導致行業監管出現盲區。

(三)地方黨委政府

園洲鎮經濟發展辦公室,履行行業主管責任不到位,對再生資源回收行業監管職責界定不清,在博羅平安辦印發《博羅縣園洲鎮二手輪胎交易市場專項整治行動實施方案》后,錯誤認為自身無需對二手輪胎交易進行行業監管,將自身行業主管職能推脫給各協管部門,未將二手輪胎經營網點納入監管,對轄區內再生資源相關經營網點的安全隱患排查不全面,未及時發現涉事網點無證經營、安全管理缺失問題,對行業監管政策理解不透徹,導致監管效能未能有效發揮,對事故發生負有行業監管責任。

園洲鎮人民政府,事故信息報送不規范,1月7日事故發生,1月21日才上報事故信息,遲報事故。

五、對有關責任人員和責任單位的處理建議

(一)因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責任人員

雷某清未佩戴安全防護器材,未充分觀察交叉作業現場其他人在車頂推落輪胎的情況,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鑒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議免予追究責任。

(二)已被司法機關采取強制措施人員

劉某仁,在卸貨作業移動輪胎時,未充分觀察作業環境,在現場存在交叉作業的情況,將輪胎從車頂推下,砸中正在車尾作業的雷某清,導致雷某清經搶救無效死亡,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已被博羅縣公安機關依法以“過失致人死亡罪”采取強制措施。

(三)建議移送司法機關處理的人員

李某兵,無照經營二手輪胎,在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未給勞動者配備安全防護用具、未落實交叉作業安全監護職責、未設置安全警示標識等情況下組織作業,造成一人死亡,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5,建議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調查處理。

(四)其他處理建議

建議責成園洲鎮經濟發展辦向博羅縣園洲鎮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書面檢查。

建議責成園洲鎮人民政府向博羅縣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書面檢查。

建議責成博羅縣科技工業和信息化局向博羅縣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書面檢查。

六、事故主要教訓

本次事故暴露園洲鎮一些經營主體無證經營、安全生產責任不落實,未開展安全培訓,不配備防護器材,現場管理混亂等事故隱患。在物體打擊風險管控上,現場工作人員未識別輪胎搬運中的墜落風險,未制定防范措施,未設置警示標識,作業人員違規操作,防護缺失。園洲鎮有關部門對再生資源回收行業存在監管盲區,日常巡查缺位,未能及時發現并制止無證經營和安全隱患。

七、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為深刻吸取事故教訓,舉一反三,堅決防范同類事故再次發生,提出以下整改措施:

一是壓緊壓實經營單位主體責任。各鎮街和有關部門要督促再生資源回收行業經營主體依法辦理營業執照,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體系,明確崗位安全責任,規范物料堆放,設置警示標識,制定物體打擊專項防范措施,加強安全投入,按規定配備防護器材和應急設備,定期組織應急演練,提升現場安全管理水平。

二是厘清監管職責,強化精準執法。園洲鎮經濟發展辦要糾正認識偏差,切實履行行業主管職責,將二手輪胎經營網點納入常態化監管,建立健全檢查機制。縣科工信局要加強業務指導和培訓,提升基層監管人員履職能力。

三是全面加強安全培訓教育。督促經營單位重點加強對臨時用工群體的安全培訓,確保從業人員掌握操作規程、風險防范和應急技能,經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崗。園洲鎮政府要通過宣傳資料、警示教育、應急演練等方式,廣泛開展安全宣傳教育,提升從業人員安全素養和全社會共治意識。

四是規范應急處置和信息報送流程。督促各單位結合實際制定針對性應急救援預案,明確應急組織、處置流程和措施,定期開展演練,提高協同應對能力。建立健全信息報送制度,明確報送內容、時限和流程,杜絕遲報、漏報、瞞報。

1輪胎卸貨工

2輪胎卸貨工

3處于停止狀態

4跌落高度約2米

5《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重大責任事故罪:工廠、礦山、林場、建筑企業或者其他企業、事業單位的職工,由于不服管理、違反規章制度,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5〕22號第六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造成嚴重后果”或者“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對相關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傷三人以上的……

編制單位:博羅園洲李屋村“1·7”一般物體打擊事故調查組

編制時間:2026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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