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工作職責
2.2.2? 市煤礦應急領導小組
貫徹落實國家煤礦事故應急領導機構、省政府、市政府、市應急委員會和市安委會各項工作部署,并及時匯報有關工作;確定市級煤礦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的啟動和終止;指揮煤礦Ⅲ級和協助煤礦Ⅰ級、Ⅱ級事故的應急響應,領導、指揮和協調、指導煤礦事故應急救援工作;負責煤礦事故應急救援工作重大事項的決策;負責發布事故災難的重要信息;審議批準市應急救援領導小組辦公室提交的應急處置工作報告;審定全市煤礦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及相關工作規劃;其它相關重大事項。
2.2.2? 市煤礦應急領導小組辦公室
貫徹落實市煤礦應急領導小組各項工作部署,開展具體工作,并及時匯報相關工作;檢查、督促和協調市煤礦應急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和各專業組的工作;搜集和分析煤礦事故應急有關信息,及時向省煤礦事故應急領導機構和市政府辦公室、市應急委員會及市安委會辦公室報告應急救援工作重大事項;發布煤礦事故有關信息,必要時可接受媒體采訪;組織編制、修訂煤礦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指導和檢查區縣煤礦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的編制和實施;組織煤礦事故應急的培訓和演練;完成市煤礦應急領導小組交辦的其它任務。
2.2.3? 市煤礦應急領導小組主要成員單位
市煤炭局:負責市應急救援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管理、接警值班和應急聯絡;負責區域礦山救護隊的調度指揮;指導應急預案和救災方案的制定和實施,指揮協調應急救援工作;指揮調動全市煤礦事故應急資源;指導開展煤礦事故應急救援的宣傳、教育和預案培訓、演練工作;參與煤礦事故調查處理等工作。
銅川煤監分局:負責組織事故調查處理工作;負責煤礦事故應急救援的安全監察工作;參與煤礦救災方案的制定和實施,協助指導煤礦事故應急救援行動;參加煤礦事故應急救援的培訓和演練等工作。
市安監局:負責監督和指導煤礦事故應急救援安全等工作。
市公安局:負責按需要控制事故災難責任人;指揮維護應急工作秩序和礦區及事故災難關聯地區的社會治安,負責警戒保衛及交通疏導工作,保障應急救援順利進行等工作。
市衛生局:負責組織和協調醫療救治,使傷員得到及時有效地治療。
市監察局:監督檢查有關地方人民政府、部門在煤礦事故災難應急救援工作中履行職責情況。
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市工會等:參與事故災難的調查,配合當地政府及企業參與事故災難搶救和善后處置工作。
銅川礦務局救護大隊:負責煤礦事故應急救援,搶救等工作。
區縣人民政府:參與所屬煤礦事故救災方案的制定、實施和相應的事故搶救、后勤保障及善后等工作。
各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煤礦企業的事故應急機構應根據煤礦事故應急救援工作需要,在市煤礦應急領導小組組織、協調下做好相關工作。需要其它單位和個人協助時,市煤礦應急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組織協調,這些單位和個人須積極增援和配合。
2.3? 專業工作組
市煤礦應急領導小組下設四個專業工作組,分工協作,具體指揮和指導事故應急救援工作。各專業工作組對市煤礦應急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負責。
事故搶救組:負責組織、指導事故災難搶救方案的制定,在全市范圍內協調礦山救護隊和救災所需的設備、物資,聘請技術專家。地方煤礦事故由所在區縣人民政府負責人擔任組長,市屬煤礦事故按事發煤礦隸屬關系由煤礦集團公司負責人擔任組長。成員由市煤炭工業局、銅川煤礦安全監察分局、市公安局、市衛生局等部門人員及有關技術專家組成。
事故調查組:負責對事故經過和原因進行全面調查,寫出事故調查處理報告。由銅川煤礦安全監察分局負責人擔任組長,成員由市煤炭工業局、市公安局、市監察局、市工會、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等部門人員及有關技術專家組成。
后勤保障及善后工作組:負責組織救治受傷人員,維護礦區穩定和生活保障、遇難人員撫恤、親屬安撫等后勤保障工作。市屬煤礦事故按事發煤礦隸屬關系由煤礦集團公司負責人擔任,地方煤礦事故由所在區縣人民政府負責人擔任組長。成員由事故煤礦企業及市衛生局、市公安局、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市工會等部門人員組成。
專家組:由聘請的技術專家和事故單位技術負責人組成,主要研究審定搶險救災技術方案和措施,解決事故搶險救災過程中遇到的技術難題,為應急救援提供決策建議,必要時參加安全生產事故災難的應急處置工作。
2.4? 搶險救災現場指揮部
在事故搶救組的領導下開展工作,對事故搶救負責。負責制定和組織實施事故搶救方案,對搶險救災的人、財、物進行統一調度使用,下達搶險救災調度命令,批準救災人員入井許可。及時向上級報告事故災難事態發展及救援情況。
指揮長:市、縣屬煤礦由事故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擔任指揮長;鄉鎮煤礦由縣人民政府負責人或其指定的人員擔任指揮長,事故煤礦礦長協助指揮長工作。指揮長負責組織實施事故搶救方案,積極營救遇難人員,下達救災命令,防止事故擴大。根據預案和現場實際需要,指定副指揮長及其他指揮部成員,并明確分工,各司其職。
第一副指揮長:原則上由煤礦總工程師擔任。其職責是組織制定營救遇險遇難人員方案和處置事故災難計劃,組織編制保障搶險救災工作正常進行的安全技術措施,經指揮長批準后實施。
機電副指揮長:根據救災計劃,在企業范圍內及時調集救災所需的設備、物資,提出需外購或單位支援的設備、物資清單。組織對主要提升機、通風設施、變電所,主要排水泵等主要設備的運行狀況進行有效監控,確保正常運行。保證提升運輸系統完好,通訊系統暢通。
通風副指揮長:根據救災計劃和指揮長的命令,對礦井風流進行監控和調度;對井下通風、瓦斯、煤塵及其它有毒有害氣體、火情等情況進行監控;監控出入井人數,簽發入井許可證。
后勤副指揮長:根據救災計劃,為搶險救災組織和調集足夠的人、財、物;安排好搶險救災人員的生活、傷員救治、家屬安撫等后勤保障工作。
救護隊長:根據救災計劃,全面負責領導指揮礦山救護隊和輔助救護隊。如與其它礦山救護隊聯合作戰時,應成立礦山救護聯合作戰部,由服務于事故煤礦企業的礦山救護隊隊長擔任作戰部指揮,協調各礦山救護隊的戰斗行動。
現場指揮部成員由救護隊指揮員,相關區縣及鄉鎮煤炭管理部門負責人及工程技術人員(鄉鎮煤礦)或事故煤礦企業職能機構負責人和工程技術人員組成。
現場指揮部可下設井下現場指揮、搶險救災、技術專家、物資保障、安全保衛、醫療救護、通訊保障、信息發布、綜合接待、善后處理、事故調查等專業組,并明確職責。
2.5? 應急救援隊伍
應急救援隊伍主要包括區域礦山救援基地、重點礦山救護隊、礦山救護隊和煤礦企業應急救援隊伍及其他救援力量。不具備單獨設立礦山救護隊的煤礦企業按就近原則與礦山救護隊簽訂救護協議。
礦山救護隊由所屬和所服務的企業負責調動,煤礦企業應急救援隊伍由該企業負責調動。專業救護隊伍負責煤礦事故應急救援一線具體工作,根據需要監護非專業救護隊及其他事故現場人員的安全,按照《煤礦安全規程》、《煤礦救護規程》等有關規定,及時有效地實施現場應急救援。
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安全生產應急管理和事故災難救援工作第一責任人,負責組織制定本企業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預案,負責建立本企業事故災難應急指揮機構和工作機制,并按規定建設具有快速反應能力的應急救援隊伍,以企業自救為主,組織本企業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工作。
3? 預警預防機制
3.1? 危險源危險性評估
我市煤礦主要危險源為井下水、火、瓦斯、煤塵、頂板等災害的威脅,煤礦都有發生重特大事故的可能性。根據全市煤田地質賦存特征和近年來煤礦較大以上事故統計情況分析,耀州區為“一通三防”事故的重點防范區域,永紅礦業公司、成鑫公司等礦區作為水害事故重點防范區域,銅川東區等礦區作為頂板事故重點防范區域。
3.2? 危險源監控
各區縣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和煤礦企業必需建立健全煤礦較大以上安全生產事故危險源監控逐級上報制度。根據危險源監控信息,對可能引發煤礦較大以上安全生產事故的險情,或者其它災害、災難可能引發較大以上安全生產事故災難的重要信息,市煤礦應急領導小組辦公室將通報有關區縣人民政府,必要時報告市政府。
3.3? 預防預警
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方針,搞好各類事故隱患的預防預警工作,健全和落實各級各類人員安全隱患排查責任制,防止和減少煤礦事故的發生。
煤礦企業應當建立煤礦事故預測、預警系統,針對不同事故隱患采取不同的預防控制措施,防患于未然。按規定安裝和使用以瓦斯、頂板礦壓等監測為主的綜合安全監控系統,并逐步實現全市聯網,建立健全煤礦調度信息中心。
煤礦企業要和當地氣象、地震、水利以及供電部門建立信息聯系。得到災害性天氣、地震、洪水、地質災害及停電事故的預報時,必須提前通知煤礦調度,必要時停止生產,人員不得下井。
3.4? 信息報告
3.2.1? 通訊聯絡
市煤礦應急領導小組辦公室(市煤炭局)值班電話:0919—3185185
3.4.2? 報告程序
煤礦事故發生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必須立即報告本單位負責人,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后必須立即按以下程序和內容上報:
一、西川煤礦發生死亡事故,報告銅川煤炭工業局、銅川煤礦安全監察分局,通報銅川市公安機關。
二、地方煤礦發生死亡事故,按隸屬關系逐級報告市、區縣人民政府及其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并報告銅川煤礦安全監察分局,通報所在地公安機關。
三、市縣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接到事故災難報告后,立即報告本單位主管煤礦安全工作的領導,同時向上級人民政府和上級主管部門報告。
3.4.3? 報告內容
一、電話報告內容
事故單位及所在地;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事故類型、傷亡(含失蹤)人數及初步估計的經濟損失;事故簡要經過,對事故原因、性質和影響范圍的初步分析判斷;事故搶救措施和進展情況;對事故發展趨勢的預測及請求上級幫助解決的問題上;事故報告人和電話聯系方式等。
二、書面報告內容
發生事故的單位及事故發生時間、地點;事故單位的經濟類型、企業規模;事故的簡要經過、遇難人數、直接經濟損失的初步估計;事故原因、性質的初步判斷;事故搶險處理的情況和采取的措施,并附示意圖;需要有關部門單位協助事故搶救和處理的有關事宜;事故報告單位、簽發人和報告時間等。
3.4.4? 報告時限
報告區縣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的時間不得超過10分鐘;報告市人民政府、省有關部門的時間不得超過30分鐘;報告省人民政府的時間不得超過1小時。事故書面報告在1小時內做出,并在2小時內報告至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緊急情況下可越級上報,不得遲報、謊報、瞞報和漏報。
3.5? 事故現場保護
事故發生后,事故單位、事發地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必須嚴格保護事故現場,因搶救人員、防止事故擴大等原因需要移動事故現場物件時,應當做出標記,繪制事故現場簡圖并作書面詳細記錄,妥善保存現場重要痕跡、物證。
3.6? 預警預防行動
各級煤礦事故應急機構辦公室接到可能導致安全生產事故災難的信息后,按照預案及時研究確定應對方案,并通知煤礦企業采取相應行動,預防事故的發生。
市煤礦應急領導小組辦公室接到可能導致安全生產事故災難的信息后,分析事故災難預警信息,必要時發布安全生產事故災難預警信息,并報告市安委會辦公室。
4? 應急響應
4.1? 先期處置
事故發生后,事故煤礦和先期到達的應急救援隊伍必須迅速、有效的實施先期處置,由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立即按本礦井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全力控制事故災難發展態勢,積極采取措施搶救遇險遇難人員,果斷控制或切斷事故災害鏈,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事件)發生,并及時向上級報告。事故煤礦和事發地區縣人民政府有關負責任到達事故現場后,應立即組成先期現場救災指揮部,全力救援,防止事故擴大。
4.2? 分級響應
發生Ⅰ級應急響應事故時,由國家級煤礦安全生產事故應急領導機構指導組織應急救援工作;發生Ⅱ級應急響應事故時,由省級煤礦安全生產事故應急領導機構指導組織應急救援工作;發生Ⅲ級應急響應事故時,啟動本預案;發生Ⅳ級應急響應事故時,啟動礦級煤礦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當發生上一級應急響應事故時,下一級和本一級應急預案應事先啟動并根據現場實際情況妥善實施先期處置。在上一級應急救援領導機構指導、協調下,以本一級和下一級應急救援機構為主全力組織和實施應急救援工作,并及時向上一級報告救援工作進展情況。
根據煤礦事故災難或險情的實際和發展情況,超出本一級應急救援處置能力時,及時報請上一級應急救援機構,啟動上一級應急救援預案并全力實施救援;需要其他單位專業應急力量增援或設備、材料增調等時,報請上一級應急救援機構平衡,并由上一級及時調集救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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