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用人單位應根據工作場所中的職業危害因素及其危害程度,按照法律、法規、標準的規定,為從業人員免費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護品。不得以貨幣或其他物品替代應當配備的護品。
(2)用人單位應到定點經營單位或生產企業購買特種勞動防護用品。護品必須具有“三證”,即生產許可證、產品合格證和安全鑒定證。購買的護品須經本單位安全管理部門驗收,并應按照護品的使用要求,在使用前對其防護功能進行必要的檢查。
(3)用人單位應教育從業人員,按照護品的使用規則和防護要求正確使用護品。使職工做到“三會”:會檢查護品的可靠性,會正確使用護品,會正確維護保養護品。用人單位應定期進行監督檢查。
(4)用人單位應按照產品說明書的要求,及時更換、報廢過期和失效的護品。
(5)用人單位應建立健全護品的購買、驗收、保管、發放、使用、更換、報廢等管理制度和使用檔案,并進行必要的監督檢查。
三、勞動防護用品的正確使用方法
使用勞動防護用品的一般要求是:
(1)勞動防護用品使用前應首先做一次外觀檢查。檢查的目的是認定用品對有害因素防護效能的程度,用品外觀有無缺陷或損壞,各部件組裝是否嚴密,啟動是否靈活等。
(2)勞動防護用品的使用必須在其性能范圍內,不得超極限使用;不得使用未經國家指定、經監測部門認可(國家標準)和檢測還達不到標準的產品;不能隨便代替,更不能以次充好。
(3)嚴格按照使用說明書正確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四、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管理
對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實行安全標志管理是我國一項新的勞動防護用品管理制度和要求。根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勞動防護用品監督管理規定》,對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實行安全標志管理。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管理工作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指定的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管理機構實施,受指定的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管理機構對其核發的安全標志負責。
(一、)對生產經營單位的要求
1.生產勞動防護用品的企業生產的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必須取礙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
2、經營勞動防護用品的單位應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有滿足需要的固定場所和了解相關防護用品知識的人員。經營勞動防護用品的單位不得經營假冒偽劣勞動防護用品和無安全標志的特種勞動防護用品。
3、生產經營單位不得采購和使用無安全標志的特種勞動防護用品;購買的特種勞動防護用品須經本單位的安全生產技術部門或者管理人員檢查驗收。
(二)監督檢查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依法對勞動防護用品使用情況和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進行監督檢查,督促生產經營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為從業人員配備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
1.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對配發無安全標志的特種勞動防護用品的生產經營單位,依法進行查處。
2.生產經營單位未按國家有關規定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配發無安全標志的特種勞動防護用品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可以并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生產或者經營勞動防護用品的企業或者生產或經營假冒偽劣勞動防護用品和無安全標志的特種勞動防護用品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并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
4.進口的一般勞動防護用品的安全防護性能不得低于我國相關標準,并向國家安全生
產監督管理總局指定的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管理機構申請辦理準用手續;進口的特種勞動防護用品應當按照本規定取得安全標志。
五、特種勞動防護用品目錄及其安全標志標識
在國家安監總局發布的《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實施細則》中,明確了特種勞動防護用品目錄及其安全標志標識。
(一)特種勞動防護用品目錄
共分為如下6大類21個小類:
1.頭部護具類
安全帽
2.呼吸護具類
防塵口罩
過濾式防毒面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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