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筑工程施工安全措施計劃應由項目經理主持在項目開工前編制,經企業批準,并由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總監理工程師簽字后實施。
2.對于結構復雜、施工難度大、專業性強的工程,除編制總體安全措施計劃外,還必須制訂單位工程或分部、分項工程的安全措施計劃,并有效實施。
3.對下列達到一定規模、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應單獨編制安全專項施工方案:
(1)開挖深度超過5m(含5m)的基坑、槽支護與降水工程;或基坑雖未超過5m,但地質條件和周圍環境復雜、地下水位在坑底以上的基坑支護與降水工程。
(2)開挖深度超過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開挖工程。
(3)各類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大模板等;水平混凝土構件模板支撐系統及特殊結構模板工程。
(4)現場臨時用電工程。
(5)現場外電防護工程;地下供電、供氣、通風、管線及毗鄰建筑物防護工程。
(6)腳手架工程
●高度超過24m的落地式鋼管腳手架。
●附著式升降腳手架(包括整體提升與分片式提升)。
●懸挑式腳手架。
●門型腳手架。
●掛腳手架。
●吊籃腳手架。
●卸料平臺。
(7)塔吊、施工電梯等特種設備安拆工程。
(8)起重吊裝工程。
(9)采用人工、機械拆除或爆破拆除的工程。
(10)其他危險性較大的工程
●建筑幕墻的安裝施工。
●預應力結構張拉施工。
●隧道工程施工。
●橋梁工程施工(含架橋)。
●大型設備安裝施工。
●網架和索膜結構施工。
●6m以上的邊坡施工。
●大江、大河的導流、截流施工。
●港口工程、航道工程。
●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可能影響建設工程質量安全,已經行政許可,尚
無技術標準的施工。
4.對于下列工程施工,施工企業應當組織專家組對安全專項施工方案進行論證審查:
(1)開挖深度超過5m(含5m)或地下室三層以上(含三層),或深度雖未超過5m(含5m),但地質條件和周圍環境及地下管線極其復雜的工程。
(2)地下暗挖及遇有溶洞、暗河、瓦斯、巖爆、涌泥、斷層等地質復雜的隧道工程。
(3)水平混凝土構件模板支撐系統高度超過8m,或跨度超過18m,施工總荷載大于10kN/m2,或集中線荷載大于15kN/m的模板支撐系統。
(4)30m及以上高空作業的工程。
(5)大江、大河中深水作業的工程。
(6)城市房屋拆除爆破和其他大型土石爆破工程。
5.建筑工程施工應建立安全教育培訓制度,有針對性地開展安全思想、法制、技能和基本常識教育。
6.建筑工程施工應建立安全技術交底制度,安全技術交底必須與下達施工任務同時進行。
7.建筑工程施工應建立安全檢查制度,及時發現問題、分析問題、解決問題。
8.建筑工程施工應建立安全評價體系,持續改進安全管理績效。
特種設備登記檢驗檢測臺賬
主要設備、設施檢維修計劃
年度職業衛生防治計劃
危險廢物年度管理計劃
建筑工地安全生產工作計劃
特種設備安全管理工作計劃
安全生產工作實施計劃
危險廢物管理職工培訓計劃
2012年安全生產工作計劃
2010年度安全教育培訓計劃
2015年度安全培訓計劃
安全培訓計劃及時間安排表
道路運輸企業安全教育培訓計劃
2015年安全教育培訓計劃
2011年度安全教育培訓計劃
2018年安全生產費用使用計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