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學校安全管理,杜絕安全事故的發生,確保師生的人身安全及財產安全,特對用電問題做以下要求:
1 禁止教師在個人住室內使用熱力快,電熱鍋、電熱杯、電熱壺、電磁爐等電器燒水、做飯。
2 若發現教師違規使用以上電器,發現1次罰款200元。新學年學校不再聘用。
3 若發現教師違規使用以上電器,造成損失500元以下的,賠償一切損失,并處500元罰款。造成損失500元以上的,賠償一切損失,并處損失的2倍罰款。新學年學校不再聘用。
4 教師個人使用電扇降溫,走人時隨手關閉電源。否則造成損失,個人賠償一切損失,并根據損失處于相應的罰款。
學校簽章: 責任人簽名:
2009-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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