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我是2004年企業改制后下崗的工人,下崗后,為生活我又到某公司找到了一份工作,2010年12月我在工作中受傷,經勞動部門認定為工傷。請問,我原工作單位和我現在工作單位哪一個應承擔我的工傷保險責任?
答: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條規定:“職工在兩個或兩個以上用人單位同時就業的,各用人單位應當分別為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發生工傷,由職工受到傷害時其工作的單位依法承擔工傷保險責任。”根據該規定,下崗、待崗職工又到其他單位工作的,接受單位也應當為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在該單位工作時發生工傷的,該單位就應依法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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