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職工已經評定傷殘等級并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可按月領取生活護理費。
生活護理費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個不同等級支付,其標準分別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或者30%。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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