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因工負傷或患職業病傷殘后,各級勞動鑒定委員會依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國家標準GB/T16180-1996),按照器官損傷、功能障礙、醫療依賴、護理依賴4個方面的醫學檢查,對其傷殘喪失勞動能力程度和護理依賴程度做出鑒定結論。
根據1996年國家技術監督局發布的《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國家標準GB/T16180-1996),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序分為10個等級469條。符合評殘標準1-4級為全部喪失勞動能力,5-6級為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7-10級為部分喪失勞動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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