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頒的《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第八條第九項規定:在上下班的規定時間和必經路線上,發生無本人責任或非本人主要責任的道路交通機動車事故的,應認定為工傷。
勞動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用人單位不能以勞動者因工傷不能從事原工作為由解除勞動合同。
《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第十七條規定:工傷職工治療工傷所需的掛號費、住院費、醫療費、藥費、就醫路費全額報銷;工傷職工需住院治療的,按照當地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的三分之二發給住院伙食補助費。經批準轉外地治療的,所需交通、食宿費用按照本企業職工因公出差標準報銷。該辦法第十九條規定:工傷職工在工作醫療期內停發工資,改為按月發給工傷津貼,工傷津貼標準相當于工傷職工本人受傷前12個月內平均月工資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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