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保險制度是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對于保障職工權益、促進安全生產、維護社會穩定具有重要作用。建立健全包括工傷保險制度在內的社會保障體系,是黨的十六大提出的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目標的重要內容。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內涵十分豐富,沒有工傷職工及遺屬的醫療保障和生活保障,就談不上社會的全面小康。本屆政府剛剛成立就審議并頒布了《工傷保險條例》,充分體現了黨中央、國務院對勞動者權益保障的高度重視,對困難群體生活的高度關心,對工傷保險制度改革的高度重視。《條例》的頒布,是貫徹落實黨的十六大精神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具體體現,是社會保障法制化進程中具有里程碑意義的大事,標志著工傷保險制度改革進入了法制化的軌道。
一、工傷保險制度改革的重要意義
(一)建立健全工傷保險制度,是建立健全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內容。
工傷保險可以說是社會保險的“鼻祖”是各項社會保險中開展最早,在世界范圍內實施國家和地區最多的險種。自德國1884年建立工傷保險以來,已有164個國家和地區建立了工傷保險制度。市場經濟國家發展社會保險的經驗充分表明,建立工傷保險制度是保障職工權益、分散工傷風險的重要措施,是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為了保證公平競爭,化解競爭風險,維護社會穩定,必須建立包含養老、醫療、失業、工傷和生育保險等內容完善的社會保險體系。我國工傷保險制度改革的目標,就是要建立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要求的,覆蓋城鄉所有用人單位和職工的,制度體系法制化,管理服務社會化,工傷保險與事故預防、職業康復相結合的工傷保險制度。也就是說,要逐步建立起一張覆蓋廣大職工的“職業安全網”。
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建立,隨著國有企業改革和國有經濟結構調整力度的加大,破產企業的工傷人員管理問題越來越突出地顯露出來。如果沒有社會化管理服務的工傷保險制度,這部分工傷人員的權益得不到保障,勢必引發嚴重的社會問題。加快建立工傷保險制度已經成為當前建立健全社會保障體系的緊迫任務。
(二)建立健全工傷保險制度,是維護職工合法權益的重要手段工傷是工業化進程中用人單位難以避免的勞動風險。盡管國家和用人單位采取各種措施和手段,預防工傷事故和職業病的發生,但在目前的條件下,只能做到盡量防范、減少工業傷害,而難以完全消除和避免工傷的發生。工傷事故與職業病嚴重威脅廣大勞動者的健康和生命,進而影響工傷職工就業、經濟收入和家庭生活。因此,必須建立健全工傷保險制度,為遭受工傷的勞動者提供必要的物質保障。
如果沒有建立社會共濟的工傷保險制度,工傷費用由用人單位自行負擔,在發生重大事故時,用人單位、特別是一些中小企業往往無力支付工傷費用,致使工傷職工不能得到及時治療、康復,工傷職工和遺屬的基本生活得不到保障。
(三)建立健全工傷保險制度,是分散用人單位風險,減輕負擔的重要措施
社會保險的一個基本宗旨就是分散風險,這在工傷保險中體現得尤其重要。工傷保險可以分散用人單位由于工傷事故帶來的風險。不同行業用人單位的工傷發生率差異很大,有的相差幾倍,甚至幾十倍。就是在同一個行業內的不同用人單位,工傷發生率也有不同。工傷事故絕大多數是一種意外,很難事先預見。同時,一起大的事故引起的損失可能很大,一些中小企業難以抵御。如果不能有效地分散風險,也不利于企業恢復生產,發展經濟。工傷保險就是要通過基金的互助互濟功能,分散不同用人單位的工傷風險,避免用人單位一旦發生工傷事故便不堪重負,甚至導致破產,這尤其是利于國民經濟中職業危害相對較多的基礎工業的發展。
工傷保險社會化管理服務功能可以發揮減輕用人單位負擔的作用。通過工傷保險的社會化管理服務,實現工傷醫療費用社會化管理,實現工傷人員和遺屬長期補助費用的社會化發放,實現全殘人員的社會化服務和管理,解決用人單位社會負擔重的問題,使其公平參加市場競爭。
(四)建立健全工傷保險制度,是促進建立工傷事故和職業危害防范機制的重要條件 工傷保險制度主要通過行業差別費率和單位費率浮動機制來促進用人單位改善勞動條件、減少事故發生、保護職工身體健康。據有關部門的統計資料,現有的事故80%以上是可以通過對安全生產的重視而避免的,說明事故預防工作可以有效地減少職業危害,從而避免經濟損失,有利于保護職工的健康和社會生產力的發展。
二、《工傷保險條例》的形成過程
我國的工傷福利制度建立于20世紀50年代初,其標志是1951年政務院頒布并于1953年修正的《勞動保險條例》。其主要特征是計劃經濟模式下的單位責任保障。這個《條例》對于保護勞動者權益和維護社會穩定發揮了一定作用。隨著改革開放的進程,特別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建立,這種單位責任的工傷福利制度的缺陷和弊端日益顯現,工傷保險制度改革被提上了日程。1993年黨的十四屆三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若干問題的決定》中明確提出,要在我國“普遍建立企業工傷保險制度”。1994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將工傷保險作為5項社會保險之一。
原勞動部于1996年頒布了《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這一文件第一次將工傷保險作為單獨的保險制度統一組織實施,對沿用了40多年的企業自我保險的工傷福利制度進行了全面改革。截至2002年底,全國共有28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實施了工傷保險
社會統籌,參保人數4406萬人,較好地維護了參保職工的合法權益,促進了企業的改革與發展,受到了廣大參保單位和職工的歡迎。實踐證明,改革的方向是正確的。
《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在施行中也遇到一些問題,主要有:一是這一文件作為部頒規章法律層次不高,缺乏全面推行工傷保險制度的權威。二是沒有形成完整的政策體系。三是適用范圍僅限于企業,引起機關事業單位攀比產生矛盾,而且不利于勞動力的合理流動。這些問題的出現,迫切需要提高工傷保險立法層次,擴大工傷保險的范圍,形成工傷保險的政策體系。
2001年,工傷保險立法列入了國務院的立法計劃。同年9月,勞動和社會保險部起草了《工傷保險條例(送審稿)》報國務院審批。在國務院法制辦組織下,《條例(送審稿)》先后征求了最高人民法院、全國總工會、原國家經貿委、民政部、財政部、農業部、衛生部等30個中央單位,北京、上海、廣東等24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意見,多次聽取企業、醫療機構以及專家學者的意見,經過數十次的協調和反復研究、論證、修改,形成了比較一致的意見。今年4月16日,國務院第5次常務會議討論并原則通過了《條例》。4月27日,溫家寶總理簽署了375號國務院令,頒布了《工傷保險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