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已退休的工傷職工待遇如何處理?
根據河北省《工傷實施細則》(冀勞[1998]65號)第44條規定,已經離退休并在養老保險統籌基金中支付有關待遇的工傷職工,不再向工傷保險轉移,對于待遇低于《工傷保險辦法》和本《工傷實施細則》的,按《工傷保險辦法》和《工傷實施細則》規定補足差額,但仍在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
12、職工因工致殘5~6級養老保險如何處理?
根據原勞動部辦公廳《關于如何確定傷殘程度5級和6級有關待遇發放渠道的復函》(勞辦發[1997]45號)規定,工傷傷殘程度被定為5級和6級并由企業支付傷殘撫恤金的職工,企業和職工應繼續繳納養老保險費,傷殘職工到達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辦理退休手續后,其養老保險待遇由養老保險基金支付。
13、勞動者傷殘補助金、傷殘撫恤金、護理費從何時發給?
(1)根據原河北省勞動廳、財政廳、總工會冀勞[1994]47號文件規定,1994年6月底以前已評定為5~10級的因工傷殘職工,從1994年7月1日起按本通知規定發給傷殘補助金(如原標準高于本規定標準的仍可按原標準發給)。7月1日以后評定的,從評定的下月起開始發給。已從企業為其投的工傷保險中獲得了一次性補金的,應由企業酌情扣回。
(2)從1996年10月1日起,根據原勞動部《工傷保險辦法》(勞部發[1996]266號)第19、20條規定,工傷醫療期滿或者評定傷殘等級后,應當停發工傷津貼,改為享受傷殘待遇。
工傷職工經評殘并確認需要護理的,應當按月發給護理費。
14、由外方支付賠償的工傷事故待遇如何處理?
根據原勞動部辦公廳《關于在國內發生并由外方支付賠償的工傷事故待遇處理問題的復函》(勞辦發[1998]9號),在國內發生由外國人造成的工傷事故,并由外方給付賠償金的,被傷害職工的工傷保險待遇應參照勞動部《關于外派勞務人員傷、殘、亡善后處理問題的復函》(勞險字[1992]16號)、《關于外派勞務人員因工傷亡保險待遇問題的復函》(勞辦發[1994]131號)和《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勞部發[1996]266號)等文件的有關規定處理。外方支付的賠償金,屬于人身傷害賠償性質,應歸被傷害職工所有。同時,該職工應從外方賠償金中償還企業為處理該工傷事故墊付的醫療費用、工傷津貼的費用。
15、出國、出境人員在境外傷殘亡如何處理?
根據原勞動部《工傷保險辦法》(勞部發[1996]266號)第30條規定,出國、出境人員的勞動關系在國內并參加工傷保險的,在境外負傷、致殘或者死亡時,應當由境外有關方面承擔傷害賠償責任的,我國有關單位應當向外方索取傷害賠償。外方給付的賠償金應歸當事人或者其親屬所有,但需償還有關單位墊付的費用。
對于獲得境外傷害賠償的,國內工傷保險的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或者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不再發給,有關單位或者國內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可以按照本辦法發給其他待遇。
境外傷害賠償金低于國內工傷保險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或者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的,由有關單位或者國內工傷保險經辦機構補足差額部分。
出國、出境人員應當由我方承擔傷害賠償責任的,按照本辦法執行。
參加國內工傷保險的單位外派勞務或者到外國承包工程的,應當到勞動保障部辦理有關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