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根據相關規定:職工受到行政處分、經濟處罰或者被除名,企業應當書面通知本人,并且記入本人檔案。金泰恒業公司15年前曾對職工李某做出過自動離職的處理決定,由于未將該份處理意見正式書面通知李某本人,日前,被北京市宣武區人民法院判定處理意見無效。并責令該公司按照應負擔的比例為李某補繳自國家實施各項社會保險制度之日起至去年6月的各項社會保險費用。
宣武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企業職工獎懲條例》的規定,職工受到行政處分、經濟處罰或者被除名,企業應當書面通知本人,并且記入本人檔案。由于金泰恒業公司未能證明其已將對李某的處理意見正式地書面通知李某,故該公司所做出的《關于對李X不服從組織分配的處理意見》應屬無效。因此,李某與金泰恒業公司之間的勞動關系仍然存續,金泰恒業公司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為李某補繳此期間的各項社會保險。鑒于李某自1993年9月起未再為金泰恒業公司提供勞動,且李某未能提供證據證明其未上班是由于公司安排其待崗,故對李某要求金泰恒業公司支付其此期間工資及額外經濟補償金的請求,法院未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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