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發生傷亡事故,應當及時報告領導人并逐級報告有關部門。傷亡事故發生后,負傷者或者事故現場有關人員要立即直接或逐級報告企業負責人。企業負責人對于重傷、死亡、重大死亡事故,要立即報告主管部門和所在地勞動部門、公安部門、人民檢察院和工會。企業主管部門和勞動部門接到死亡、重大死亡事故后,要立即按系統逐級上報。企業發生死亡、重大死亡事故后,要保護現場,并迅速采取措施搶救人員和財產,防止事故擴大。
輕傷、重傷事故,由企業負責人或其指定人員組織生產、技術、安全等有關木員以及工會成員參加的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死亡事故,由企業主管部門會同企業所在地設區的市勞動部門、公安部門、工會組成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重大死亡事故,按照企業的隸屬關系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企業主管部門或者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會同同級勞動部門、公安部門、監察部門、工會組成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調查事故時,應當邀請人民檢察院派員參加。事故調查組向發生事故的企業和有關單位、有關人員了解情況和索取有關資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事故調查組在查明事故情況以后,如果對事故的分析和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不能取得一致意見,勞動部門有權提出結論性意見。如果仍有不同意見,要報上級勞動部門或有關部門處理。仍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報同級人民政府裁決,但不得超過事故處理工作時限。
對事故處理,由事故調查組提出處理意見和防范措施建議,由發生事故的企業及其主管部門負責處理。又才于因忽視安全生產、違章指揮、違章作業、玩忽職守或者發現事故隱患、危害情況而不采取有效措施以致造成傷亡事故的,由企業主管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企業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傷亡事故處理工作應當在90日內結案;特殊情況不得超過180日。傷亡事故處理結案后,要公開處理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