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永民是2003年4月來太原打工的,在一家省級的裝飾公司從事安裝工作。2003年12月中旬的一天,在工作中不小心從5米高的支架上掉下摔傷,致腿部多處骨折,現正在住院治療中。他聽朋友說現在國家新出臺一個工傷條例,應該先去申請個工傷認定,要不將來用人單位不承認是工傷怎么辦。因此他想問:他該如何申請工傷認定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山西省勞動保障咨詢服務中心呂曉凌答復:從2004年1月 1日起,國務院頒布的《工傷保險條例》正式生效。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自2004年1月1日起新發生的工傷事故、以前發生的工傷事故但未完成工傷認定的或被確診為職業病的均按新條例的規定執行。2004年1月1日以前發生的工傷事故已經完成工傷認定的仍按勞動部《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的規定執行。
從以上郭永民所反映的情況來看,其是在工作時間內、工作場所因工作原因受的傷,屬于因工受傷的范疇。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在用人單位未依法申請工傷認定時,工傷職工及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可在事故發生之日起一年內直接向當地的市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認定。申請工傷認定時應主要提交三方面的材料:工傷認定申請書;工傷職工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醫療診斷證明或職業病診斷書等。工傷認定申請應寫明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工傷害程度等基本情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結論,并書面通知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其直系親屬和所在單位。
相比較而言,在申請工傷認定的程序及實體方面,《條例》中的規定比《試行辦法》中的較容易執行一些,這對勞動者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大有好處。發生工傷事故后的勞動者,在積極救治的同時,應依法進行工傷認定,并妥善保存相關的證據材料。這樣如果一旦發生勞動爭議,勞動者就可作為有利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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