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例第十二條規定,工傷保險基金存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用于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勞動能力鑒定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用于工傷保險的其他費用的支付。根據上述規定,工傷保險基金的支出項目包括以下三個方面:
一是工傷保險待遇。按照條例的規定,工傷保險待遇主要包括醫療康復待遇、傷殘待遇和死亡待遇。醫療康復待遇包括診療費、藥費、住院費用,以及在規定的治療期內的工資待遇。傷殘待遇包括1-10級工傷職工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分別為6至24個月的工資;1-6級工傷職工的傷殘津貼,標準分別為本人工資的90%、85%、80%、75%、70%、60%;需要護理的,還可以享受生活護理費,標準分別為當地職工平均工資的50%、40%和30%;需要安裝輔助器具的,由基金支付費用。死亡待遇包括喪葬補助金,標準為6個月工資;供養親屬撫恤金,配偶享受工亡職工工資的40%、其他親屬30%;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48至60個月的當地職工平均工資。
二是勞動能力鑒定費。根據條例的規定,勞動能力鑒定費是指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支付給參加勞動能力鑒定的醫療衛生專家的費用。如果勞動能力鑒定是由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委托具備資格的醫療機構協助進行的,勞動能力鑒定費也包括支付給相關醫療機構的診斷費用。將勞動能力鑒定費納入工傷保險基金的支出項目,是工傷保險制度的一大進步。在此之前,勞動能力鑒定費是由申請進行勞動能力鑒定的工傷職工所在單位支付??紤]到建立工傷保險制度的目的之一就是分散用人單位的工傷風險,將單個用人單位承擔的對工傷職工的賠付責任,以通過參加工傷保險的方式來體現,盡量減少用人單位對工傷職工的責任。因此,條例將勞動能力鑒定費納入了工傷保險基金的支出項目。
三是法律、法規規定的用于工傷保險的其他費用。條例明確列舉了工傷保險基金的具體支出項目,但是隨著工傷保險事業的發展,不可避免地會出現一些新的應該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項目,條例目前的規定不可能包括所有應該由基金支出的項目。為了給基金的合法支出留有一定的空間,同時,又為了避免濫用基金情況的發生,條例規定,只有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地方性法規明確規定應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項目,才能從基金中支付。
關于工傷保險基金的支出項目,條例主要是取消了現行的“安全獎勵金”、“工傷保險經辦機構管理費”、“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辦公經費”、“事故預防費”和“宣傳和科研費”,增加了“勞動能力鑒定費用”。這樣規定,主要有以下考慮:一是條例規定的繳費機制能夠實現原來的安全獎勵金鼓勵企業搞好安全生產,做好事故預防,減少工傷發生的目的。二是按照國務院的規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工作經費由財政撥付,不再提取管理費。三是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屬于非常設機構,不需再提取辦公經費。而勞動能力鑒定費原來由企業支付,單位按規定繳納工傷保險費后,對工傷職工的鑒定費用不應再由單位負擔,而應由基金支付。
什么是補充工傷保險?
十級工傷可享哪些待遇?
職工能自愿棄繳社保嗎?
職工發生工傷后該如何辦理工傷手續?
關于工傷的20個問答
企業沒有參加工傷保險的,可以認定為…
男子猝死在工作倉庫附近,釘釘沒打卡…
上下班路上發生車禍算工傷嗎?發生交…
傷亡事故的分類
事故類別劃分
什么是工傷和工傷事故分類?
工傷認定申請時間是多少?
工傷處理協議書
工傷保險的基本原則
工傷保險的作用與意義
2010年工傷賠償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