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1月2日,平邑縣某機械廠的青年女工李某在工作時右手食指不慎被機器擠斷,被送到醫院治療。治療終結后,該廠讓李某按醫療保險程序報銷了醫療費。后來李某聽說,因工負傷還有傷殘補助,于是找單位要求工傷待遇。該廠卻認為,單位已經為李某參加了醫療保險,李某的醫療費已報銷,治療期間的工資單位已支付,況且單位未參加工傷保險,李某無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不同意李某的請求。最近,李某到當地勞動爭議仲裁院咨詢:該廠的做法對嗎?
仲裁院工作人員對李某解釋:該廠的做法是錯誤的,李某應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而不是醫療保險待遇。《工傷保險條例》第62條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社會保險法》第30條也規定,應當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的醫療費用不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范圍。由此可見,工傷保險與醫療保險相比,職工的救濟渠道、經濟補償等有著本質的區別。該廠因未參加工傷保險企圖以醫療保險頂替工傷保險,逃避法律責任,轉嫁經濟損失,損害職工合法權益的做法是違反法律規定的,應由用人單位支付李某各項工傷保險待遇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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