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某系山東某石材有限公司職工。2009年7月31日,林某在公司切割工程板時不慎滑倒,被切割機割傷右腿膝關節。林某被送往醫院治療,共花費醫療費10678.5元。2010年4月,林某經當地勞動部門認定為工傷,并經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為10級傷殘。后林某找到公司要求享受工傷待遇,公司卻認為,已經給包括林某在內的25名職工投保了團體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林某可通過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獲得經濟補償和補助,無需再要求工傷待遇,林某遂訴至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仲裁委認為,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是商業保險,以贏利為目的,單位可以參加,也可以不參加,而工傷保險是社會保險,不以贏利為目的,但具有強制性,參保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用人單位必須參加工傷保險,繳納工傷保險費。公司因未參加工傷保險,以已給林某參加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為借口,拒付林某工傷待遇是錯誤的。經仲裁委調解,公司支付了林某各項工傷待遇共計6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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