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先生問:公司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后,員工不愿繳納社會保險,之后又出現工傷,公司是否需要承擔全部責任(工傷期間的工資、醫療費等)?
答:公司應當承擔全部責任。根據勞動合同法第17條的規定,社會保險是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社會保險包括工傷保險、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其中,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條:用人單位應當按時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個人不繳納工傷保險費。所以,工傷保險費是由用人單位繳納,用人單位應當承擔工傷的全部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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