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慧(化名)由于出色的日語能力,被一家日資企業(A)錄用。考慮到員工管理問題,該企業除了高層人員,其他員工都是以派遣的形式進行用工。因此董慧也被掛靠到一家派遣公司,再以派遣的名義進入A公司。
不久,董慧的工作能力得到A公司的認可,加之每月6000元的工資僅為日本員工的1/3,因此A公司決定以研修的名義,再次將董慧派遣至日本總公司(B),工資提高到每月1萬,為期三年。
2年后,董慧在去B公司的上班途中遭遇了車禍而輕微致殘,對方是主責。董慧向A公司提出按日本標準支付工傷賠償,但A公司卻表示應按中國標準補償。那么,到底是按哪種標準呢?最終又能賠償多少呢?
「律師觀點」
上海匯銀律師事務所律師 沈宏峰
要回答董慧的疑問,首先要研究本案最可以探討的地方,即董慧的勞動關系問題。根據《勞動合同法》第62條的規定,用工單位(A公司)不得將被派遣勞動者(董慧)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單位(B公司)。那么,B公司同董慧的勞動關系究竟是派遣關系還是雇傭關系?《勞動合同法》第62條已經否認了雙方的派遣關系,再根據日本《勞動基準法》的規定:如果不存在或者存在著無效的勞動合同,那么可以直接適用日本《勞動基準法》。于是,董慧應該是B公司的正式員工而非派遣員工。
其實,即使對勞動關系有所爭議,根據《勞動合同法》第61條“勞務派遣單位跨地區派遣勞動者的,被派遣勞動者享有的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按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的標準執行”的規定,以及日本《勞動基準法》第3條“雇主不得以勞動者的國籍、信仰或社會身份為由,在工資、勞動時間及其他勞動條件上區別對待”的規定,董慧的工傷賠償也應按照日本的標準來賠償。
那么,董慧究竟可以拿到多少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呢?根據2010年12月20日修訂的《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傷害的情況下,十級傷殘為7個月的本人工資,即7萬元人民幣。而根據日本《勞動者災害補償保險法》的規定,即便是最低程度的傷殘,董慧也可以爭取到560天的補助金,即17個月17萬。董慧還可以要求B公司按本公司同等職位的工資即每月2萬元為基準進行補助,即爭取34萬元人民幣。
最后,董慧還可以要求B公司補足每月1萬元人民幣的差額工資,以及各種社會保險待遇,總數應該在30萬元人民幣左右。
總的來說,董慧的賠償需要分幾步走,并非完全由單位來支付這些費用。還有,勞動關系牽涉到方方面面,爭取協商解決不失為一種好方法,特別是需要保留一份好工作的時候。
什么是補充工傷保險?
十級工傷可享哪些待遇?
職工能自愿棄繳社保嗎?
職工發生工傷后該如何辦理工傷手續?
關于工傷的20個問答
企業沒有參加工傷保險的,可以認定為…
男子猝死在工作倉庫附近,釘釘沒打卡…
上下班路上發生車禍算工傷嗎?發生交…
傷亡事故的分類
事故類別劃分
什么是工傷和工傷事故分類?
工傷認定申請時間是多少?
工傷處理協議書
工傷保險的基本原則
工傷保險的作用與意義
2010年工傷賠償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