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馬同志:我親戚是農民,前不久從老家來上海打工。在一次搬運設備的過程中,他不幸發生了工傷事故,導致左腳背粉碎性骨折。雖然動了手術,但至今他還綁著石膏無法上班。
由于老板不肯再出后續的治療費用,他準備和單位打官司。我聽說像這種情況,可要求先于裁決并執行一部分費用,但前提是要能夠提供擔保。但問題是他生活都十分困難,拿什么去擔保呢? 讀者張女士
張女士:
你親戚的問題,法律已有傾斜性的規定,不用擔心。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下稱仲裁法)向你介紹兩點。
第一、可以申請先于裁決并執行。
根據仲裁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一)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仲裁庭在審理上述案件時,對其中一部分事實已經清楚的,可以就該部分先行裁決。對此該法第四十四條規定:仲裁庭對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的案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決先予執行,移送人民法院執行。
但仲裁庭裁決先予執行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系明確;(二)不先予執行將嚴重影響申請人的生活。
第二、職工申請先予執行現不用提供擔保。
為了解決勞動者的后顧之憂,仲裁法作了傾斜性規定,即明確勞動者申請先予執行的,不用再提供擔保。另外,為了快速處理勞動爭議,仲裁法第四十七條規定,下列勞動爭議,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十二個月金額的爭議;(二)因執行國家的勞動標準在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方面發生的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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