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先生:我是一名技工學校的學生,經學校與實習單位協商,我于2011年3月被安排到寶安區某機械公司參加汽車維修實習,實習期為半年。同年7月,我在下班時被傾倒的車間大門砸傷,構成九級傷殘。我向該公司主張工傷賠償,遭到該公司的拒絕。請問學生在實習單位實習期間發生人身傷害事故,受傷的學生能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嗎?
律師解答:不應按工傷處理,應按一般民事侵權處理。首先,實習生不具備勞動法規定的勞動者主體資格。勞動法第二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和與之形成勞關系的勞動者,適用本法”。可見,我國相關法律法規對勞動者是否納入勞動就業保障范圍都作了明確的規定,而在校生并不具備這些勞動者的條件,他們在實習單位實習期間的身份仍然是在校學生,并沒有因為學習場所的改變而成為法律意義上的勞動者。因此,實習的學生不能算是我國勞動法上規定的勞動者。
其次,實習生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受償主體資格,不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由于在校學生與實習單位之間沒有建立勞動關系,不具有企業職工的身份,因此,實習生不屬于工傷保險賠償的受償主體,相應的,他們在實習期間遭受傷害不能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只能按民事侵權糾紛來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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