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友提問:企業和職工應該怎么承擔工傷保險責任?如果企業為逃避罰款,發生了工傷事故不同意申報,要轉成內部處理,怎么辦?
人社部門答復:
企業實行租賃、兼并、轉讓、分離時,繼續經營者必須承擔原企業職工的工傷保險責任,并到當地勞動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工傷保險登記。
建設工程由若干企業承包或者實行內、外部經營承包時,工傷保險責任由職工的勞動關系所在企業負責。職工被借調或者聘用期間發生工傷事故的,由借調或者聘用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企業必須如實申報工資總額和職工人數,及時報告職業病情況,不得瞞報、虛報。勞動行政主管部門和工傷保險經辦機構人員調查了解工傷保險情況時,企業應當給予配合和協助。
企業必須落實工傷醫療搶救措施,確保工傷職工得到及時救治。沒有條件設立醫務室的企業,應當請當地勞動鑒定委員會推薦醫生兼職管理。
工傷職工或者其親屬申請工傷待遇時,應當如實反映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主要經過,現成證人和本人工資收入、家庭成員等情況。
勞動行政主管部門和工傷保險經辦機構調查了解工傷情況時,有關職工、當事人或者親屬應當予以配合,如實提供情況。
工傷職工經過勞動鑒定確認完全恢復或者部分恢復勞動能力可以工作的,應當服從企業的工作安排。
如果企業因為害怕罰款、影響安全生產目標管理分數等,對發生的工傷事故隱瞞不報,而簡單地作為內部處理了事,致使職工工傷保險待遇不能很好地落實,那么職工要勇于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
目前認定工傷應按照《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等文件的有關規定執行。《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第二章第十、十一、十二條明確規定:“企業應當自工傷事故發生之日或者職業病確診之日起,十五日內向當地勞動行政部門提出工傷報告。工傷職工本人或者親屬沒有可能提出申請的,可以由本企業工會組織代表工傷職工提出待遇申請。職工工傷保險待遇申請應當經企業簽字后報送。企業不簽字的,工傷職工或者親屬可以直接報送申請。勞動行政部門接到企業的工傷報告或職工的工傷保險待遇申請后,進行調查取證,在7日內做出是否認定工傷的決定。特殊情況可以延長,但不得超過30日……工傷認定應當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請人和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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