葛女士問:我和單位簽有勞動合同,我現因工傷住院治療了幾個月,但單位只給我發了40%的工資,也不給我墊付醫療費。
羅德昌律師解答:根據我國《工傷保險條例》相關規定,職工因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因此,葛女士的單位應按葛女士原工資待遇及時發放工資。關于醫療費墊付問題。目前,我國法律沒有關于用人單位對職工工傷醫療費負有墊付義務的規定?,F實中,用人單位可能會出于人道救急,先幫職工墊付醫療費,但并不是法律上的強制義務。因此,葛女士在單位不愿墊付的情況下,只能通過其他途徑先墊付醫療費用,在治療期結束后,再根據治療費用、診斷和鑒定證明等材料,向工傷保險機構或用人單位要求賠償相應的工傷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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