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周先生致電本報求助,稱其父親在工作過程中突發心臟病當場身亡,但是其父親與用人單位簽訂了非全日制用工合同,合同約定各項社會保險均由個人承擔。事故發生后,周先生找到其父親生前單位,但是單位認為依據雙方勞動合同中的約定,單位對此事故不承擔任何責任。周先生問,遇此情況該如何處理。
記者就此問題咨詢了河北馬倍戰律師事務所欒鸞律師。
欒鸞律師說,《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三條規定,職工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由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不繳納工傷保險費。即使勞動合同中約定此項費用由勞動者個人承擔,也因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而約定無效。《關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問題的意見》中明確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為建立勞動關系的非全日制勞動者繳納工傷保險費。從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勞動者發生工傷,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還規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為工傷。據此,周先生父親的情況應當屬于工傷事故,依法應當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等規定,欒鸞律師建議周先生可以通過以下途徑解決此問題:
⑴雙方自行協商解決。當事人在自愿的基礎上進行協商,達成協議。
⑵調解程序。雙方不愿自行協商或達不成協議的,雙方可自愿申請企業調解委員會調解,對調解達成的協議自覺履行,此調解程序不是必經程序。
⑶工傷認定程序。單位應當在職工發生事故之日起30日內,向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周先生可在事故發生之日起1年內,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對工傷認定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工傷認定做出后因賠償數額發生爭議的,可以提起勞動仲裁程序。
⑷仲裁程序。當事人一方或雙方都可以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仲裁庭應當先行調解,調解不成的,作出裁決。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生效的仲裁調解書或裁決書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該程序是人民法院處理勞動爭議的前置程序,也就是說,人民法院不直接受理沒有經過仲裁程序的勞動爭議案件。
⑸法院審判程序。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將對方當事人作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按照民事訴訟程序進行審理,實行兩審終審制。法院審判程序是勞動爭議處理的最終程序。
欒鸞律師最后呼吁,用人單位要依法為職工繳納各項社會保險,履行法定義務,以避免為此與職工發生爭議;勞動者也要提高自我保護意識和法律意識,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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