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淄川區人民法院就一起工傷認定案件進行了審理。
在淄川務工的農民工李某今年62歲,今年夏天,在淄川某公司打工時因工受傷。雖然是因工受傷,然而在維權時李某卻遇到了困難:李某所在的公司以李某從事臨時性勞務,且其年齡已經超過了退休年齡為由,對其受到的傷害不予認可為工傷。無奈之下,李某只得到淄川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經審查,人社局作出李某為工傷的認定。該公司不服人社局的認定,一紙訴狀將人社局告上了法庭。
那么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農民工因工受傷,是否可以認定為工傷呢?
根據有關規定,用人單位聘用的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農民工,在工作時間內、因工作原因傷亡的,應當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工傷認定。因此,經過審理后,法院維持了人社局關于李某的工傷認定。
為了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法官提醒廣大農民工,在未與用工方簽訂勞動合同的情形下,應該保留相關的證據,以求能夠在必要時維護好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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