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9日,聊城城區一家企業負責人致電黨報民生熱線反映,職工李某于2013年5月到某公司工作,2013年7月20日在車間工作時不慎被絆倒,導致腿部受傷,花去醫療費近萬元。2013年8月,李某被認定為工傷,因其所在單位沒有為李某繳納工傷保險費,李某的工傷保險待遇全部由用人單位支付。為此該公司打來電話詢問,如果馬上參保,李某能否享受相關工傷待遇,對此,記者咨詢了市人社局。
市人社局回復,根據《山東省貫徹〈工傷保險條例〉實施辦法》第29條規定,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并補繳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滯納金后,由工傷保險基金和用人單位依照《工傷保險條例》和本辦法的規定支付新發生的費用。
依據這項規定,該公司如果及時為李某補繳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及滯納金,那么新發生的工傷保險費用就可以由工傷保險基金和用人單位依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進行支付。根據規定,“新發生費用”包括參保單位在補繳欠費后所發生的符合規定的工傷醫療費、康復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轉外地就醫交通食宿費和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供養親屬撫恤金、輔助器具費用等。工傷保險基金支付“新發生費用”的時間從工傷保險款項到賬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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