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左是一名廣告設計師,經常被公司安排加班至凌晨。某天,小左加班到凌晨1點鐘才回到宿舍休息。第二天中午,室友見他還未起床,于是提醒他上班時間到了,卻發現他已經不省人事。經公安機關調查確定小左的死亡并非他殺,且醫療機構初步診斷為現場猝死。但小左平時身體健康,并無疾病。
小左的家人認為他過度加班導致死亡,應屬于工傷,于是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法院判決該公司給予賠償死亡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喪葬費等合計86萬余元。
那么,加班回家后猝死,是否屬于工傷呢?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的規定,工傷是指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外出期間或在上下班途中等情況下,由于工作的原因受到的傷害。如果勞動者是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則可認定為因工死亡或者視同工亡,勞動者或其近親屬可以取得工亡待遇。
在本案中,小左是在下班回寢室后才死亡,并不屬于《工傷保險條例》所規定的情形,因此,并不屬于因工死亡的范圍。
但若不屬于工傷,因過度工作而導致死亡如何得到保障呢?
法院審理后認為,雖根據我國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這種情形不構成因工死亡,但該公司嚴重忽視對小左身體健康的保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二條:“侵害民事權益,應當依照本法承擔侵權責任。本法所稱民事權益,包括生命權、健康權……”;第六條:“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規定,應認定公司存在侵權行為,且主觀上存在過錯。考慮到引發猝死的原因亦與小左個人身體素質、個人身心調整等多重因素有關,法院根據證明責任分配規則和公平合理原則,酌定由該公司對小左死亡造成的損失承擔40%的賠償責任,判令該公司支付小左父母死亡賠償金等各項損失共計23萬余元。
因此,勞動者在下班后猝死,雖然不構成因工死亡,但家屬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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