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王某下夜班后同朋友聚餐,酒足飯飽返回廠區宿舍途中,不幸發生交通事故受傷。王某的受傷算不算工傷呢?
王某系日照嵐山區某木材加工廠職工。2015年1月5日晚8時許,王某下夜班后,同幾位朋友前往廠區對面的飯店聚餐,9時許聚餐結束后,步行返回廠區宿舍的途中發生交通事故。交警部門認定,王某不承擔事故責任。王某據此向當地人社部門請求認定工傷。人社部門認為,王某同朋友聚餐后返回廠區宿舍,已超出“上下班途中”的合理范疇,故作出不予認定工傷的決定。對此不服的王某訴至嵐山區法院。
法院審理后認為,根據有關法律規定,“上下班途中”的具體情形主要有:以上下班為目的,在合理時間內往返于工作地和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單位提供的居住地或者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線的途中;在上下班途中從事屬于日常工作生活所必須的活動,且在合理時間內未改變以上下班為目的的合理路線的途中。王某在下班后同朋友到廠區對面的飯店聚餐,已超出“上下班途中”的合理時間和路線,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不應認定為工傷。日前,法院判決駁回了王某請求認定工傷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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