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條各煤礦要建立健全職業衛生安全工作的領導管理體系,健全本單位職業安全生產責任制,要有一名領導分管職業危害防治方面的工作。
第五條各煤礦指定專門機構負責職業衛生安全工作,具體負責以下工作:
(一)組織制定本單位安全健康生產規章制度;
(二)督促、檢查本單位的職業危害防治工作,及時控制和消除隱患;
(三)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的職業衛生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四)及時、如實報告職業安全健康事故;
(五)組織制定對本單位職業病患者的醫療計劃。
第六條煤礦應當按照《煤礦安全規程》以及國家其他相關規定,對作業場所下列職業危害因素進行檢測,檢測結果應建檔、上報、并定期向職工公布:
(一)作業場所總粉塵濃度、工班個體和定點呼吸性粉塵濃度;
(二)粉塵中游離二氧化硅含量;
(三)粉塵分散度;
(四)井下一氧化碳、二氧化碳、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有害氣體;
(五)井下氣溫、地面高溫車間的溫度;
(六)三硝基甲苯,鉛、苯、汞等生產性有毒物質;
(七)噪聲、放射線及其它有害物理因素;
(八)煤礦防塵用水的水質;
(九)其他職業有害因素。
煤礦職業危害檢測人員應當經過培訓后持證上崗;檢測儀器、儀表必須符合國家標準,并按計量法規定進行定期鑒定;
第七條煤礦企業要配備防塵、測塵人員,做好防塵管路設備的安裝維護,粉塵的定期檢測取樣、濃度測定和統計分析上報工作。要保證職業危害防治資金的投入,提高職業危害防治工作的管理和裝備水平。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塵、毒危害,保證作業場所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
煤礦企業要按照規定對接塵接毒人員發放符合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
第八條煤礦必須按照國家規定對生產性粉塵進行檢測,并遵守下列規定:
(一)總粉塵:
1.作業場所得粉塵濃度,井下每月測定2次,地面每月測定一次;
2.粉塵分散度,每6個月測定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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