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條非煤礦礦山企業總部(包括集團公司、總公司和上市公司,下同)申請領取安全生產許可證,不需要提交第九條第(三)、(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項規定的文件、資料。
尾礦庫申請領取安全生產許可證,不需要提交本辦法第九條第(三)項規定的文件、資料。
地質勘探單位申請領取安全生產許可證,不需要提交本辦法第九條第(三)、(九)、(十三)項規定的文件、資料,但應當提交有關國土資源部門頒發的鉆(坑)探地質勘查資質證書復印件。
采掘施工企業申請領取安全生產許可證,不需要提交本辦法第九條第(三)、(九)、(十三)項規定的文件、資料,但應當提交有關建設行政部門頒發的礦山工程施工相關資質證書復印件。
石油天然氣勘探單位申請領取安全生產許可證,不需要提交本辦法第九條第(三)、(十三)項規定的文件、資料。
第十一條非煤礦礦山企業應當對其提交的相關文件、資料的真實性負責。
從事非煤礦礦山安全評價、認證、設計、檢測、檢驗、監理等工作的中介機構,應當對其出具的評價報告、檢測檢驗報告、論證、設計、監理行為和結果負責。
第十二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非煤礦礦山企業提交的申請書及文件、資料,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分別處理:
(一)申請事項不屬于本機關職權范圍的,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并制發《非煤礦礦山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申請不予受理通知書》,告知申請人向有關機關申請;
(二)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或者要求申請人當場更正,更正后即時制發《非煤礦礦山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申請受理通知書》;
(三)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5個工作日內制發《非煤礦礦山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申請材料補正告知書》,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四)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按照要求全部補正的,自收到申請材料或者全部補正材料之日起為受理。
第三章 審核和頒發
第十三條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設區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已經受理的申請,應當書面征求非煤礦礦山企業所在地的下一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本級有關部門的意見;縣(市、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已經受理的申請應當書面征求非煤礦礦山企業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本級有關部門的意見。
被征求意見的部門和單位應當自收到《非煤礦礦山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征求意見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出具書面意見,逾期未出具書面意見的視為無意見。
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受委托頒證機關對已經受理的申請,應當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員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認為有必要到現場進行復核的,應當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員到現場進行復核,申請人應當予以配合。
第十四條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受委托頒證機關在受理申請之日起21個工作日內作出頒發或者不予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決定。到現場進行復核的,復核時間不計算在審查期限內。
對決定頒發安全生產許可的,應當自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送達或者通知申請人領取安全生產許可證;對決定不予頒發的,應當制作不予頒發非煤礦礦山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通知書,在10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十五條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受委托頒證機關應當依照下列規定頒發非煤礦礦山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
(一)對金屬非金屬礦山企業總部,向企業總部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
(二)對金屬非金屬礦山企業,向企業及其所屬各獨立生產系統分別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
(三)對于只有一個獨立生產系統的金屬非金屬礦山企業,只向企業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
(四)對地質勘探單位,向最下級具有法人資格的單位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
(五)對采掘施工企業,向企業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
(六)對尾礦庫單獨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
第十六條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受委托頒證機關在對已受理的申請安排人員審查或者到現場復核后,發現非煤礦礦山存在下列重大安全生產事故隱患之一的,不予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
(一)地下礦山安全出口不符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和規程要求的;
(二)非煤礦礦山新建、改建、擴建項目未依法進行安全評價,其安全設施未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驗收合格的;
(三)小型露天采石場分層高度超過國家有關規定的;
(四)小型露天采石場邊界安全距離小于300米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轉讓、冒用、買賣、出租、出借或者使用偽造的非煤礦礦山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
第四章 延期和變更
第十八條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有效期為3年。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滿后需要延期的,非煤礦礦山企業應當在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滿前3個月向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原受委托頒證機關提交延期申請書,辦理延期手續。
金屬非金屬礦山獨立生產系統和尾礦庫,以及石油天然氣獨立生產系統和作業單位還應當提交由具備相應資質的中介機構出具合格的安全現狀評價報告和最近6個月以內的實測圖紙。
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原受委托頒證機關對申請延期的非煤礦礦山企業提交的文件和資料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十二、十三條的規定進行審查,作出是否準予延期的決定。決定準予延期的,應當收回原安全生產許可證,換發新的安全生產許可證;決定不準予延期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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