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關于制發“中華人民共和國航道行政管理檢查證”“航道行政管理胸章”的通知
(91) 交工字84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交通廳(局、委、辦),長江、珠江、黑龍江航務(航運)管理局,上海航道局:
我部以(91)交工字609號文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航道管理條例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第三十七條規定,航道管理人員在進行航道行政管理時,應持有《細則》附件一規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航道行政管理檢查證”(以下簡稱“胸章”)。為了做好制發“檢查證”和胸章”的工作,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檢查證”、“胸章”由部委托上海市航務管理處按《細則》規定的制式統一制作。
二、“檢查證”和“胸章”,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交通廳(局、委、辦),長江、珠江、黑龍江航務(航運)管理局,上海航道局負責發放。以上單位要從嚴掌握發放范圍,只限于從事航道行政管理的人員使用。
三、“檢查證”、“胸章”自下發之日起開始啟用。
四、各有關單位接此通知后,請于一九九二年一月二十日前將“檢查證”、“胸章”需要量報部工程管理司。
附:申領“航道行政管理檢查證”、“航道行政管理胸章”有關問題的說明
一九九一年十二月七日
申領“航道行政管理檢查證”、“航道行政管理胸章”有關問題的說明
一、審批手續:
凡申領“檢查證”、“胸章”的航道主管部門,應將持證人員的姓名、性別、出生年月、工作單位等情況,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廳(局),計劃單列市交通局審批,并報部工程管理司備案。
長江、黑龍江、珠江航務(航運)管理局,上海航道局負責所轄航道局航道行政管理人員申領“檢查證”、“胸章”的審批工作,并報部工程管理司備案。
二、“檢查證”的填寫:
1.持證人員應用鋼筆填寫“檢查證”中有關內容,貼持證人近期兩寸相片。相片處要加蓋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廳(局),計劃單列市交通局,長江、黑龍江、珠江航務(航運)管理局,上海航道局的騎縫鋼印。
2.以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廳(局),計劃單列市交通局為單位統一編號,號碼前冠以各省、自治區、直轄市, 計劃單列市的簡稱字頭。
長江、黑龍江、珠江航務(航運)管理局,上海航道局號碼前分別冠以長、黑、珠字頭。
3."胸章”反面為統一的順序流水號。
4.該證的“發證機關”欄應填審批單位名稱。發證機關均蓋長30毫米,寬7毫米的條型印章。
三、“檢查證”、“胸章”的管理:
發證機關應對持證人所持“航道行政管理檢查證”的編號,“航道行政管理胸章”的順序號登記注冊。持證人調離本單位或改做其他工作,應收回“檢查證”及“胸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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