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 通 部
關于啟用《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檢查證》的通知
交運發〔1993〕7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廳(局):
根據部交政法發〔1992〕357號《關于啟用〈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證〉的通知》和交政法發〔1992〕825號《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證〉管理使用若干問題的通知》精神,部制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檢查證》(以下簡稱《檢查證》)。現將《檢查證》的式樣和使用說明發給你們,該證從一九九三年六月一日起啟用,請遵照執行。
為了保證統一、規范,《檢查證》由部印制,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廳(局)核發。請將你省(自治區、直轄市)運管人員的編制數于一九九三年三月一日前報部運輸管理司。
附件:一、《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檢查證》的式樣(略)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檢查證》的使用說明
一九九三年二月三日
附件二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檢查證》的使用說明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檢查證》(以下簡稱《檢查證》)是道路運輸檢查人員實施檢查任務時所必須持有、出示的合法證件。現將使用的有關問題具體說明如下:
一、《檢查證》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廳(局)統一編號,統一發放。編號首字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簡稱,數字為五位數。證卡內芯的項目要認真填注,并貼一寸彩色免冠照片,加蓋鋼印,然后將證卡的塑料封皮熱封。
二、《檢查證》為兩用式。執行檢查任務時,可以有兩種出示證件的方式,一是將證卡放入《檢查證》封皮內亮出證卡正面出示;二是將證卡加鐵夾掛在左胸前。
三、《檢查證》僅限于交通部門從事公路運輸管理的人員使用。該人員調離工作單位時必須將此證交回原發證機關。
四、其它事項詳見《檢查證》上的“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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