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市人民政府
鄭政文[1999]236號
鄭州市人民政府關于汽車報廢更新管理工作若干問題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有關單位:
為保護環境,節約能源,減少交通事故,增加廢鋼鐵回收,搞好再生資源的開發利用,促進汽車工業和交通運輸業的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文件規定,結合我市實際,現對汽車報廢更新管理工作的若干問題通知如下:
一、 關于汽車報廢更新問題
(一) 汽車報廢標準
凡在我市行政區域內注冊的豫A牌汽車,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報廢;
1、 微型載貨汽車(含越野型),礦山作業專用車累計行駛30萬公里,重、中、輕型載貨汽車(含越野型)累計行駛40萬公里,特大、大、中、輕、微型客車(含越野型)、轎車累計行駛50萬公里,其它車輛累計行駛45萬公里;
2、 微型載貨汽車(含越野型)、帶拖掛載貨汽車、礦山作業專用車及各類出租汽車使用8年,其它車輛使用10年;
3、 因各種原因造成車輛嚴重損壞或技術狀況低劣,無法修復的;
4、 車型淘汰,已無配件來源的;
5、 汽車經長期使用,耗油量超過國家定型車出廠標準規定值百分之十五的;
6、 經修理和調整仍達不到國家對機動車輛運行安全技術條件要求的;
7、 經修理和調整或采用排氣污染控制技術后,排放污染物仍超過國家規定的汽車排放標準的。
(二) 汽車報廢更新程序
1、 車主持《行車證》到鄭州市老舊汽車更新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汽車更新辦公室)填報《鄭州市汽車報廢更新申請審批表》,向政府指定的回收單位交售報廢車,回收單位向交車單位付車款,出具《入庫單》、《報廢汽車回收證明》;
2、 憑《行車證》、《車輛牌照》、《入庫單》、《報廢汽車回收證明》到市汽車更新辦公室辦理報廢更新審批手續;
3、 憑市汽車更新辦公室的審批手續到公安車輛管理部門銷戶、交通部門注銷養路費、財政部門核減固定資產;
4、 汽車報廢后,需更新車輛的全民和集體企業,憑全國老舊汽車更新辦核發的加蓋市汽車更新辦公室印章的《汽車更新優惠證》、報廢車的《車輛購置附加費憑證》、更新車的《車輛購置附加費繳費憑證》和單位介紹信到市車輛購置附加費征收處申請,領取補貼。
二、 關于車況良好需要延緩報廢的問題
(一) 延緩報廢標準
具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經申請批準可以延緩報廢:
1、 對于使用年限達到了報廢標準而行駛里程沒有達到的,經市汽車更新辦公室批準,可暫緩報廢;
2、 對于使用年限和行駛里程都達到了報廢標準,但性能良好的車輛,經交通部門依據國家機動車輛五大技術性能(安全性、動力性、可靠性、經濟性、廢氣排放)的有關規定嚴格檢驗,符合延緩條件的,報經市汽車更新辦公室批準,可延緩報廢;
延緩期不得超過本車型規定報廢年限的一半;
19座以下出租車和微型載貨汽車(含越野型)不予延緩。
(二) 車輛延緩報廢程序
1、 車主持《行車證》到市汽車更新辦公室填報《鄭州市車輛延緩報廢申請審批表》,按指定時間到市交通部門汽車綜合性能檢測中心按要求進行全面檢驗;
2、 市汽車更新辦公室根據檢驗結果,簽署審批意見;
3、 車主憑汽車更新辦公室的審批意見,到市車輛管理所辦理車輛延緩報廢的有關證件;
延緩報廢的車輛在延緩期內,除正常的年審檢驗外,每年度必須進行一次綜合技術性能檢驗;客車需要兩次。
三、 關于部門職責分工的問題
市汽車更新辦公室的主要職責:負責全市汽車報廢、更新延緩工作的宏觀管理和實施過程中的監督、檢查、審批及其協調服務工作;綜合上報計劃任務落實情況,發放更新汽車定額補貼“優惠證”;對縣(市)、上街區、鄭州礦區老舊汽車更新領導小組辦公室實施業務指導。
公安部門的主要職責:負責提供報廢、延緩車輛檔案資料,依據市汽車更新辦公室的審批手續辦理報廢車輛的下戶和車輛延緩報廢期的有關證件。
交通部門的主要職責:依據市汽車更新辦公室的審批手續,注銷報廢車輛養路費;登記民放汽車更新定額補貼;對延緩報廢車輛的性能(技術狀況)進行綜合性能檢測診斷,并將技術性能的檢驗結果定期報市汽車更新辦公室。
財政部門依據市汽車更新辦公室的審批手續,辦理更新車的控購手續,核減報廢車的固定資產。
物資部門負責報廢車輛的回收、拆解和綜合利用工作。
環保部門負責延緩報廢車輛排放污染物檢測工作的監督檢查,并將排污超標車輛交市汽車更新辦公室強行報廢。
四、 其他問題
(一) 我市的老舊汽車報廢更新及延緩工作要在鄭州市老舊汽車更新領導小組的統一領導下,由市汽車更新辦公室組織實施;各有關部門要大力支持,積極配合,任何單位不得各行其是。
(二) 為方便群眾,堵塞漏洞,要切實搞好聯合辦公,公安、物資部門要委派專人,攜帶報廢、延緩報廢車輛專用章,集中在市汽車更新辦公室辦理全市汽車報廢更新延續手續。
(三) 凡掛豫A牌照的汽車報廢,必須到市汽車更新辦公室辦理報廢手續,并加蓋鄭州市老舊汽車更新領導小組辦公室報廢車輛回收專用章;否則,公安車輛管理部門不予銷戶,交通部門不得注銷養路費和辦理更新車的定額補貼,財政部門不予辦理小車控購手續,不予核減固定資產。
(四) 公安車輛管理部門要結合年檢工作,按照《汽車報廢標準》嚴格把關,對于達到報廢標準的車輛,吊銷牌照,不予年審,并于每年12月20日以前將下年使用期滿及達到報廢標準的車輛報市汽車更新辦公室,以便安排年度工作,跟蹤報廢。
(五) 車輛購置附加費征稽部門,每月5日前將上月已注銷養路費的車輛報市汽車更新辦公室,以備核對。
(六) 達到報廢標準的車輛,不準參加客貨營運,不準上路行駛,公安交警在執勤時,如發現應報廢的車輛行駛,有權扣留并交市汽車更新辦公室處理。
(七) 加強對舊機動車交易市場的監督管理,嚴禁報廢汽車,拼裝車和總成進入舊車市場。對不足一年即達到報廢期限的車輛及延緩報廢使用期的車輛,一律不準交易,公安車輛管理部門不予辦理過戶、轉籍手續。凡達到報廢標準的車輛進入交易市場交易的,工商部門應將其交市汽車更新辦公室處理。
(八) 車屬單位交售的報廢機動車五大總成(發動機、變速箱、方向機、車架、前后橋)必須齊全;否則,不予發放《汽車更新優惠證》。
(九) 車屬單位交售的報廢機動車輛由回收單位根據市場報廢鋼鐵的行情和報廢車的實有金屬量定價回收。
(十) 報廢車輛回收(拆解)單位,對所回收的報廢車輛,必須在市汽車更新辦公室的監督下及時解體,五大總成必須作廢鋼鐵處理,并于每月5日前將上月實際回收的報廢、拆解車輛報市汽車更新辦公室;嚴禁拼裝車和整車出售。
(十一) 《鄭州市汽車報廢更新申請審批表》和《鄭州市車輛延緩報廢申請審批表》由市汽車更新辦公室統一印制,并對辦理的報廢和延緩報廢車輛統一編號。
(十二) 市汽車更新辦公室要定期和不定期會同有關部門,按照本通知要求進行監督、檢查;對違反本通知的單位和個人,由有關部門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扣車、沒收非法所得、罰款、通報、吊銷營業執照等處罰,直到追究有關人員的經濟責任和刑事責任。
(十三) 凡過去有關文件與本通知不符的,一律按本通知執行。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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