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各企業主管局、計劃單列企業、中央在京企業、軍隊駐京企業:
根據《北京市企業勞動者工傷保險規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1999年第48號),我市工傷保險即將于2000年4月1日起實施費用社會統籌,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企業應于2000年3月10日至3月31日到企業營業執照注冊住所地所在區、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工傷保險登記。
二、鄉鎮企業及新參統的城鎮企業應按照《社會保險登記和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京勞社保發[1999]62號)的規定執行。
三、區、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企業工傷保險登記和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工作。將企業參加工傷保險的情況登記在《社會保險登記表》(內頁2)欄中。
四、區、縣社會保險行政管理機構負責確定企業工傷保險差別費率。
五、企業未按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的,依據《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259號)進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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