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化學品登記注冊辦公室,國家化學品登記注冊中心:
根據部分省、自治區、直轄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反映,經研究,現對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2002年11月21日印發的《關于〈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的實施意見》(安監管管二字[2002]103號)第七部分第2項內容補充調整如下:
省級部門負責審批劇毒化學品、成品油及運輸工具用液化氣的經營單位和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委托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注冊且不經營劇毒化學品的經營單位,并核發甲種和乙種經營許可證;市級部門負責審批上述單位以外的經營單位,并核發乙種經營許可證。
請將本通知內容告知各有關單位。
二○○三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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