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關單位:
現將《大連市海產品捕撈潛水作業安全管理規定》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切實做好潛水企業安全管理工作。
二00四年二月二十六日
大連市海產品捕撈潛水作業安全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海產品捕撈潛水作業的安全管理,保障潛水員的健康與人身安全,預防潛水事故和潛水疾病的發生,依據國家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大連市行政區域內所有從事海產品捕撈潛水作業的單位 (以下統稱生產單位) 和個人。
第三條 生產單位必須嚴格執行本規定,保障潛水員的安全與健康。
第四條 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全市海產品捕撈潛水作業安全工作的監督管理,負責對全市海產品捕撈潛水作業人員培訓機構、教員資質的認定,推廣使用先進的潛水安全技術和裝備。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本區域內生產單位潛水作業的安全檢查,確認生產單位的安全生產資質,負責對潛水員進行安全技術的培訓、考核發證。
第二章 生產單位及潛水員的管理
第五條 生產單位實行潛水作業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生產責任制。生產單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必須經過各區、市、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的專業培訓和考試,核發由遼寧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監制的《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資格證書》后,方可組織潛水作業。
第六條 生產單位應依照本規定制定本單位的潛水作業安全規章制度,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
第七條 生產單位應當加強對潛水員的管理,雇傭的潛水員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初中以上學歷,年令在18—40周歲,體重90kg以下。
(二) 經具備醫療資質的鄉級以上醫院體格檢查,身體健康。
(三)無潛水職業禁忌的神經、心臟、呼吸等系統疾病。
(四) 未做過大型胸腔、腹部、骨骼手術和患有一期(含一期)以上骨壞死和急型重型潛水疾病。
(五) 經水下實際操作培訓和潛水安全技術培訓取得由當地安全監督管理局頒發的《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
(六)曾經患有輕度潛水疾病人員,必須出具具有醫療資質的減壓醫療單位的診斷證明和能繼續從事潛水作業的診斷結論。
第八條 生產單位必須與雇用的潛水員及管理人員簽訂勞動合同,明確雙方安全生產管理方面的權利和義務。勞動合同包括以下基本內容:
(一)生產單位必須為潛水作業人員提供有效的安全防護措施,每年定期為潛水員進行兩次以上保健減壓治療,建立健全個人醫療檔案,對潛水疾病進行登記備案。
(二)生產單位必須為潛水員辦理工傷保險。
(三)嚴禁生產單位違章指揮和私招亂拉潛水作業人員。嚴禁雇傭無《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的人員從事潛水作業。
(四)對違反勞動合同規定的潛水人員,生產單位有權予以辭退或要求經濟賠償。
第九條 生產單位對其擁有和雇用的采捕船只負全面管理責任。雇用的船只應在雇用合同中明確雙方的安全生產責任和必須遵守的安全生產規定。
生產單位應當對雇用采捕船只的生產安全工作進行監督,對違反生產安全規定的行為予以糾正或制止。
第十條 嚴禁生產單位在下列情況下組織潛水作業:
(一)凡作業前潛水員身體不適、過度疲勞、神志不清、酗酒的。
(二)氣象臺報有6級(含6級)以上的大風天氣的。
(三)氣溫降至00C(含00C)以下的寒冷天氣的。
(四)大汛期間水急流大的海域。
(五)輕潛作業水深超過30米、重潛作業水深超過40米的。
第三章 潛水作業船只及潛水裝備管理
第十一條 需要辦理采捕許可證書的潛水作業船只必須持有海洋與漁業管理部門核發的《船舶檢驗證書》、《船舶產權登記證書》、《漁業捕撈許可證書》,技術監督部門核發的《潛水船只潛水設備使用證》和區、市、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核發的《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資格證書》,并送交生產海區所在地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進行審查。審查合格后,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發給《潛水作業船只安全檢查通知書》,方可到海洋與漁業管理部門辦理采捕許可證書,從事潛水作業。
嚴禁無采捕資質和安全生產資質的生產單位以各種方式從事潛水作業。
第十二條 到注冊地以外海區的采捕船只,必須到船舶注冊地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登記備案,取得允許跨海區作業證明后,方可到生產海區所在地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申請從事潛水作業。
第十三條 潛水作業船只必須配齊下列人員:
(一)重潛作業船只要配齊生產負責人(船長)、大車、把管員及潛水員。
(二)輕潛管供作業船只要配齊生產負責人(船長)、大車、把管員、監護員及潛水員。
(三)輕潛背瓶作業船只要配齊生產負責人(船長)、大車、監護員及潛水員。
第十四條 輕潛作業船只必須是一人下水一人監護,嚴禁一船有兩名以上輕潛員同時下潛作業。監護人員必須是持有《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的輕潛人員。
第十五條 管供作業的潛水船只必須配備空壓機、儲氣罐、油水分離器、空氣濾清器、安全閥、壓力表、潛水專用拉管等設備和儀器。重潛作業船只另需配備潛水電話。
第十六條 船用設備必須使用國家認可的定點廠家生產的合格產品。管供作業必須使用有明確標牌的潛水專用拉管,空氣濾清器流量必須充足、密封性能好,油水分離器應使用帶金屬外殼的承壓能力、抗震動能力強的產品,壓力表量程與供氣壓力相符。
第十七條 船用潛水設備必須經法定的技術部門檢驗檢定。潛水氣瓶每2年檢驗一次,儲氣罐、安全閥每年檢驗校驗一次,壓力表每半年檢定一次。
第十八條 管供作業空壓機排氣量不低于每分鐘0.425立方米,工作壓力不低于1.6MPa(相當于16個標準大氣壓)。
管供作業潛水船安裝拉管數量不得超過2根。必須配備兩個以上儲氣罐(其中一個備用)。每個儲氣罐容積不得少于0.06立方米,工作壓力不低于1.6MPa。工作儲氣罐安全閥定值應在0.7—1.0MPa之間,備用儲氣罐安全閥定值為1.6MPa。
背瓶作業的潛水船應配備氣瓶測壓表。氣瓶充氣的空壓機,工作壓力不得低于20MPa(相當于200個標準大氣壓)。氣瓶充裝人員必須持有技術監督部門頒發的上崗證書。
第十九條 輕潛作業船只必須為潛水員配備潛水逃生呼吸器和聲光報警裝備,生產單位的安全負責人應監督使用。凡未配備上述安全防護裝備的船只,禁止潛水作業。
第二十條 各種船用設備、儀器、安全裝具必須經常進行維修保養,定期檢查,保證完好有效,保證船只和潛水作業人員安全。
第二十一條 潛水作業船只應嚴格控制潛水員工作量。輕潛背瓶作業人員每天下潛作業用瓶數量不得超過4只;輕潛管供每天下潛作業不得超過2次,每次作業不超過20分鐘;重潛每天下潛作業不得超過2次,每次作業不超過30分鐘。
從事重潛和輕潛管供作業的潛水員在水下作業時,采捕船不得啟動推進器。
潛水船只在作業時,必須在明顯處懸掛潛水作業信號旗(A旗)。
第四章 潛水事故的上報、調查、處理結案
第二十二條 發生潛水事故的生產單位必須在2小時內向事故發生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報告,事故發生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在接到報告后1小時內向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報告。
第二十三條 發生潛水事故的生產單位必須首先搶救人員。生產單位負責人必須指令專人保護事故現場的設備設施及裝具。任何生產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清理、破壞事故現場和物證。
第二十四條 區、市、縣政府在接到事故報告后,應在24小時內組織協調有關部門組成事故調查組進行事故調查。
第二十五條 事故調查組有權向發生事故的生產單位及人員了解情況,索取資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阻撓、干預事故調查工作,不得隱瞞事實。
第二十六條 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依法對事故予以批復結案。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 對違反國家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本規定的生產單位責任人、潛水作業人員,有關主管部門應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給予行政、經濟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當事人對行政、經濟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逾期不復議或不訴訟又不執行處罰的,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本規定未盡事宜按法律、法規及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 本規定自頒布之日起執行。
第三十一條 本規定由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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