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關于國外進出口危險貨物港口費收問題補充規定的通知
(82)交海字2544號
1982年8月30日我部(82)交水運字1801號《關于國外進出口危險貨物港口費收問題的通知》下達后,現根據某些貨物特性,補充規定《國際海上危險貨物運輸規則》列名的危險貨物中,凡各種農作物的秸稈,草芥,紙,廢、舊和被污染的動物纖維、植物纖維、化學纖維及其制品的各項港口費用,均按《港口費收規則》中規定的相應品名的費率計收,不按“一般危險貨物”費率計收。自文到之日起實行。
1982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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