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全面加強非煤礦山企業安全生產保障能力建設
13.強制推行先進適用的技術裝備。適合采用中深孔爆破、機械鏟裝、機械二次破碎技術和裝備的露天礦山,要在2011年底前全部采用以上技術和裝備,因特殊原因不能采用的,要形成書面報告報縣級以上安全監管部門備案;地下礦山要安裝使用監測監控系統、井下人員定位系統、緊急避險系統、壓風自救系統、供水施救系統和通信聯絡系統等技術裝備;三等以上尾礦庫要安裝全過程在線安全監控系統;海上石油開采企業要對出海人員配備動態跟蹤系統,并在3年內完成。逾期未達到以上要求的,依法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要大力推廣應用地壓和采空區監測監控系統、高陡邊坡穩定性監測系統、非電起爆、干式排尾、尾礦充填及綜合利用、高含硫氣田勘探開發安全關鍵技術、油氣長輸管道泄漏檢測等技術(工藝)裝備。要利用“金安”工程,積極推進非煤礦山安全生產信息化建設,建立綜合的安全生產管理信息平臺,建設數字化礦山示范工程,提高企業安全防范水平。
14.加大企業安全投入和安全生產技術研發力度。非煤礦山要按照有關規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產費用,加大安全投入,努力改善安全生產條件。大中型非煤礦山企業要依托大專院校、科研院所等單位開展安全監測監控、安全保護、個體防護、災害監控、特種安全設施及應急救援等科技研發,促進安全生產關鍵技術裝備的換代升級。
15.加快企業專業技術和技能人才培養步伐。非煤礦山企業要建立健全人才培養和激勵機制,加強與高等院校、職業學校的合作,通過合作辦校、對口單招、訂單式培養等方式,加大對采礦、機電、地質、通風、安全管理等非煤礦山相關專業人才的培養力度,加快對非煤礦山專業人才和生產一線急需技能型人才的培養。同時,要鼓勵和扶持技術骨干在相關安全技術裝備等方面的開發研究。對在非煤礦山安全科學研究、技術開發、技術推廣中表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16.加強非煤礦山安全生產應急救援體系建設。要依托大型礦山企業和專業救援力量,建立省、市級區域性非煤礦山應急救援基地或骨干隊伍。所有非煤礦山企業都要建立專兼職應急救援隊伍,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裝備和物資;無能力建立的,要與周邊區域性應急救援基地或骨干隊伍簽訂應急救援服務協議。要健全完善非煤礦山各類安全生產應急預案,尤其要根據本企業實際情況和安全生產特點,在總體預案的基礎上,編制包括邊坡滑坡(垮塌)、水災、火災、中毒窒息、墜罐(跑車)、爆炸、地表塌陷(冒頂)、尾礦庫垮壩、井噴失控、硫化氫中毒事故等專項應急預案,并加強應急演練。要加強應急裝備建設,為專兼職救援隊伍配備必要的救援裝備,尤其是處置重特大復雜事故的先進、特種裝備和個體防護裝備,以提高事故應急處置和個人防護能力。
17.建立完善企業安全生產預警機制。非煤礦山企業要建立完善安全生產動態監控及預警預報體系,加強與駐地安全監管、氣象、國土資源管理等部門的聯系,及時主動了解掌握當地汛情、地質災害等影響情況,按規定要求定期進行安全風險分析及隱患排查治理,搞好重大危險源監控,超前做好災害防范和應對工作。出現事故征兆的,要立即發布預警信息,落實預防和應急處置措施。事故可能波及周邊居民時,預警信息必須第一時間報告當地安全監管部門。
四、全面加強非煤礦山安全監管工作
18.嚴厲打擊非法違法建設生產經營行為。各級安全監管部門要探索建立打擊非煤礦山非法違法行為聯席會議制度,形成政府統一領導、安委會辦公室綜合協調、部門分工負責、群眾參與支持的打擊非煤礦山領域非法違法建設生產經營行為工作體制機制。要會同有關部門嚴厲打擊非法違法建設生產經營行為(具體情形見附件2)。對抗拒安全執法的企業及其主要負責人,依法依規從重處罰;對拒不執行安全監管指令的,要提請地方政府依法予以取締關閉。
19.建立健全重大隱患治理掛牌督辦制度。要按照《國務院安全生產委員會成員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職責》(安委〔2010〕2號)的規定,省級安全生產監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對非煤礦山重大安全生產隱患治理實施掛牌督辦、公告制度。
20.切實加強非煤礦山建設項目安全監管。嚴格執行非煤礦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的“三同時”審查制度。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未做到同時設計的一律不予審批、不得開工建設;未做到同時施工的責令停止施工;未同時投入使用的不得竣工驗收、不得生產、不得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嚴格落實勘察、建設、設計、施工、監理、監管等各方安全責任。對項目建設單位存在違法發包、分包、轉包等行為的,立即依法責令停工、停產整頓,并追究項目業主、承包方等各方責任。
21.嚴格非煤礦山建設項目建設周期管理。非煤礦山建設項目要按照初步設計確定的建設工期施工,在建設工期內未按期完工的,要向負責安全設施設計審查批復的安全監管部門報告,在延長期限內仍不能完成施工、存在邊建設邊生產違法行為的,由安全監管部門提請地方政府依法予以關閉。實行試生產(運行)備案制度。建設項目安全設施未經安全監管部門組織竣工驗收通過的,不得投入生產。在竣工驗收前確需試生產(運行)的,建設單位必須組織單項工程驗收合格,并制定試生產(運行)方案及應急預案,報負責“三同時”審批的安全監管部門備案后,才能進行試生產(運行)。試生產(運行)期限原則上不得超過6個月,需要延長試生產(運行)期限的,要向安全監管部門提出申請,說明情況,但延長期限不能超過3個月。建設單位要在試生產(運行)結束前1個月內向安全監管部門提出安全設施竣工驗收申請,經驗收合格并申請領取安全生產許可證后,方可投入正式生產運行。
22.嚴格安全生產準入前置條件。各省級安全監管部門要根據本地實際,抓緊制定與國家安全生產標準相配套的地方安全標準。把符合安全標準要求作為非煤礦山企業準入的必備前置條件,實行嚴格的安全標準核準制度;要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本地區金屬非金屬礦種最小開采規模和最低服務年限政策,對達不到要求的堅決不予批準。同時,要會同國土資源部門共同審查非煤礦山企業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并進行安全條件論證,從源頭上把好安全生產準入關。凡不符合安全生產標準違規建設的,要責令停止建設,情節嚴重的,要提請地方政府依法予以關閉取締。對降低標準造成隱患的,要追究相關人員和負責人的責任。
23.提高非煤礦山安全準入門檻。有關部門對以下新建非煤礦山建設項目一律不予批準:(1)低于國家或本地區規定的最低生產規模的;(2)金屬非金屬礦山開采年限小于3年的;(3)相鄰露天礦山開采范圍之間的最小安全距離小于300米的;(4)沒有按規定配備專業技術人員的;(5)沒有按規定裝備采掘設備的;(6)三等以上尾礦庫沒有采用全過程在線安全監測監控系統的;(7)在運行尾礦庫周邊從事采掘作業對尾礦庫壩體穩定性造成影響的;(8)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條件要求的。
24.強化非煤礦山企業安全生產屬地監管。按照有關規定,縣級以上安全監管部門要對轄區內非煤礦山企業實行嚴格的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和管理(其中,中央企業所屬非煤礦山的安全生產監管由市級以上安全監管部門負責)。任何礦山企業不得以任何理由阻礙安全監管部門進行現場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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