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條? 鼓勵煤礦企業實行變招工為招生,生產(或核定)能力30萬噸/年以上的煤礦企業新招井下作業人員須經技工(中專)學校相應專業的正規教育,取得學歷證書方可錄用。
第二十二條? 煤礦企業從業人員調整工作崗位或離崗1年以上重新上崗前,應當重新接受安全培訓,經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崗。
煤礦企業采用新工藝、新技術或者使用新設備、新材料的,應當對相關從業人員進行專門的安全培訓。
第二十三條? 取得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的煤礦企業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可免予安全資格初次培訓;注冊安全工程師經繼續教育并延續注冊、重新注冊的,可免予復訓。
第二十四條 負責煤礦企業“三項崗位人員” 安全資格、操作資格和煤礦礦長資格考核發證的部門(以下簡稱考核發證機關)應當對參加培訓人員的準入條件進行審查,也可委托培訓機構進行;符合準入條件的,方可參加培訓。
第四章??? 考核和發證
第二十五條? 煤礦安全培訓考核實行教考分離的原則。考核發證機關按照統一制定的考核標準進行考核。
第二十六條? 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資格、煤礦礦長資格考核安全技術理論知識和管理能力,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資格考核安全技術理論知識和實際操作技能。
“三項崗位人員”安全資格、操作資格和礦長資格考核成績80分為合格。考核不合格的,允許補考一次。
第二十七條? 煤礦企業“三項崗位人員”使用國家級考試題庫進行安全技術理論知識計算機考試,考核發證機關應派員現場監考,也可通過遠程監控系統監考。
第二十八條? 考核發證機關應當在考核工作結束后5個工作日內公布考核成績。
第二十九條? “三項崗位人員”在考核合格后5個工作日內,由本人或所在單位向考核發證機關申請辦理資格證或操作證,也可委托煤礦安全培訓機構申請辦理,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身份證及學歷證書復印件或學歷證明;
(二)?工作經歷證明;
(三)?社區或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體檢健康證明。
煤礦企業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取得注冊安全工程師資格的,憑本人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證及上述材料,向考核發證機關申請辦理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資格證。
第三十條? 考核發證機關應當在收到“三項崗位人員”申請材料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做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決定。能夠當場做出受理決定的,應當當場做出受理決定;申請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應當當場或者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視為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即已被受理。
第三十一條? 考核發證機關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受理申請的審核工作。符合條件的,頒發相應的資格證或操作證;不符合條件的,應當說明理由。注冊安全工程師不符合準入條件的,不得頒發資格證。
第三十二條? 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資格證、煤礦礦長資格證有效期為4年,每2年復審一次。
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資格證有效期為6年,每3年復審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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