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公安部
(一)負責對全國消防工作實施安全監督管理,組織、指導、監督地方消防監督、火災預防、火災撲救工作和公安應急搶險救援工作。
(二)負責全國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指導、協調、監督地方公安機關預防和處理道路事故,維護道路交通秩序,開展道路交通安全宣傳教育。
(三)負責民用爆炸物品和煙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指導、協調、監督地方公安機關對民用爆炸物品購買、運輸、爆破作業及煙花爆竹運輸、燃放環節實施安全監管。
(四)指導、監督地方公安機關依法對劇毒化學品購買、運輸環節實行監管。
(五)指導、監督地方公安機關對焰火晚會、燈會等大型群眾性活動實施安全管理。
(六)承擔全國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部際聯席會議、全國油氣田及輸油管道安全保護工作部際聯席會議的日常工作。
(七)負責指導、監督地方公安機關調查處理道路交通事故、調查火災事故,開展統計分析;指導地方公安機關查處涉及安全生產的刑事案件。
六、監察部
(一)參加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貫徹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督促行政監察對象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
(二)參加特別重大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查處事故涉及的以權謀私、權錢交易等違法違紀行為。
(三)組織對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督促落實對事故責任人員的責任追究決定和意見。
(四)承擔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溝通協調工作部際聯席會議的日常工作。
七、司法部
(一)將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納入公民普法的重要內容,會同有關部門廣泛宣傳普及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知識;指導律師、公證、基層法律服務工作,為生產經營單位提供安全生產法律服務。
(二)指導監獄、勞動教養企業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標準,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完善安全生產條件,消除事故隱患。
(三)負責司法系統安全生產統計分析。
八、財政部
(一)根據安全生產工作需要,落實政府安全生產投入,支持政府安全生產體系建設。
(二)研究完善安全生產經濟政策,配合有關部門對安全生產經濟政策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九、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一)將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及安全生產知識納入行政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職業教育、繼續教育和培訓學習計劃并組織實施,會同有關部門對安全生產領域先進集體和先進個人進行評比表彰。
(二)擬訂工傷保險政策、規劃和標準,指導和監督落實企業參加工傷保險有關政策措施,規范企業勞動用工行為;指導農民工培訓教育工作。
(三)制定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政策及工時休假政策。
(四)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和實施安全生產領域各類專業技術人才、技能人才規劃、培養、繼續教育、考核、獎懲等相關政策。
(五)指導技工學校、職業培訓機構的安全管理工作。指導技工學校、職業培訓機構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和落實防范安全事故的措施。
(六)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安全生產領域職業資格相關政策。
十、國土資源部
(一)負責查處無證開采、以采代探等違法違規行為,組織開展礦產資源勘查開采秩序專項整治。
(二)按照職責分工,負責對無采礦許可證和超層越界開采、資源接近枯竭、不符合礦產資源規劃和礦業權設置方案等礦井關閉工作及關閉是否到位情況進行監督和指導;會同相關部門組織指導并監督檢查全國廢棄礦井的治理工作。
十一、環境保護部
(一)負責核安全和輻射安全的監督管理。擬訂有關政策、規劃、標準,參與核事故應急處理,負責輻射環境事故應急處理工作。監督管理核設施安全、放射源安全,監督管理核設施、核技術應用、電磁輻射、伴有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對核材料的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設備的設計、制造、安裝和無損檢驗活動實施監督管理。負責放射性廢物安全監管,對放射性物品運輸的核與輻射安全實施監督管理。
(二)按照職責分工,負責對破壞生態環境、污染嚴重、未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礦井關閉及關閉是否到位情況進行監督和指導。
(三)按照職責分工,依法對危險廢物和廢棄危險化學品的收集、儲存、利用和處理處置等進行監督管理。調查相關危險化學品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負責危險化學品事故現場的應急環境監測,負責危險化學品環境管理登記和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登記。
(四)按照職責分工,指導、協調地方開展生產安全事故次生重特大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救援。
十二、住房城鄉建設部
(一)指導城市供水、燃氣、熱力等市政公用設施建設、安全和應急管理,指導農村住房建設、農村住房安全和危房改造。
(二)負責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準入管理,并指導和監督省級建設主管部門負責的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準入管理,指導建筑施工企業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工作。
(三)負責建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擬訂建筑安全生產政策、規章制度并監督執行,依法查處建筑安全生產違法違規行為,監督管理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機械、專用機動車輛的安裝、使用。
(四)負責住房和城鄉建設系統安全生產統計分析,依法組織或參與有關事故的調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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