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勞動廳:
你廳《關于鄉鎮煤礦礦長安全資格考核發證問題的請示》(贛勞礦[1997]20號)收悉。經研究,現函復如下:
一、根據《礦山安全法》第三十三條第(四)項、第三十四條第(四)項、第四十一條和《礦山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檢查包括礦長在內的礦山企業職工安全教育、培訓工作是《礦山安全法》賦予勞動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職責,實行鄉鎮礦山礦長安全資格審查制度,對其安全資格進行考核、發證工作,是勞動行政主管部門落實監督職責所采用的一種重要手段。因此,勞動行政主管部門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對各類礦山(包括鄉鎮礦山)礦長的安全資格進行考核、發證工作是符合有關規定的,應繼續堅持。
二、勞動行政主管部門自1986年起對鄉鎮礦山實行礦長安全資格審查制度,鄉鎮礦山礦長的安全資格考核、發證工作已形成制度化、規范化,并已成為對鄉鎮礦山安全生產實施監督的一項重要手段,從多年來的執行情況和效果看,這項工作對鄉鎮礦山的安全生產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鑒于當前鄉鎮礦山在安全生產工作中暴露出的問題,特別是大多數鄉鎮煤礦礦長缺乏安全專業知識,為此,各級勞動行政主管部門要按照《礦山安全法》及有關地方法規和規章的規定,認真對礦山礦長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切實履行對礦山礦長安全資格審查及考核、發證等工作的職責,同時在工作中要注意協調,統籌安排好考核發證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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