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條 工傷職工經評殘并確認需要護理的,應當按月發給護理費。
護理等級根據進食、翻身、大小便、穿衣及洗漱、自我移動五項條件,區分為全部護理依賴,大部分護理依賴和部分護理依賴三個等級。護理等級由勞動鑒定委員會評定。
工傷護理費依照上述護理等級分別按上年度全路企業職工月平均工資的40%、30%、20%發給。低于所在地護理費金額的,差額部分可以補足。
第二十四條 工傷職工因日常生活或者輔助生產勞動需要,必須安置假肢、儀眼、鑲牙和配置代步車等輔助器具的,按國內普及型標準報銷費用。
第二十五條 凡屬職工因工死亡,各鐵路局(集團公司)、部屬總公司均應向部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呈報書面工亡保險待遇申請報告及有關證實材料,經部審核批復后,發給親屬《工傷(亡)撫恤證》,并按照以下規定發給喪葬補助金、供養直系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一)喪葬補助金按上年度全路企業職工月平均工資6個月的標準發給。
(二)供養直系親屬撫恤金發給死者生前供養的直系親屬,其標準為:配偶每月按上年度全路企業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發給,其他供養直系親屬每人每月按20%發給,孤寡老人和孤兒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加發10%。每月撫恤金總額不得超過上年度全路企業職工月平均工資。低于所在地撫恤金金額的,差額部分可以補足。
供養直系親屬的范圍和條件按照現行有關規定執行。供養直系親屬失去供養條件時不再享受該項撫恤金。
(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上年度全路企業職工月平均工資的40個月。符合第二十條規定享受傷殘撫恤金期間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按20個月發給。低于所在地補助金金額的,差額部分可以補足。
第二十六條 工傷傷殘撫恤金由鐵道部根據上年度全路企業職工平均工資增長率的一定比例每年7月1日進行調整;護理費和供養直系親屬撫恤金的計發基數由鐵道部每年公布。
第二十七條 由于交通事故引起的工傷,應當首先按照《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及有關規定處理。工傷保險待遇按照以下規定執行:
(一)交通事故賠償已給付了醫療費、喪葬費、護理費、殘疾用具費、誤工工資的,單位或者工傷保險經辦機構不再支付相應待遇(交通事故賠償的誤工工資相當于工傷津貼)。單位或者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先期墊付有關費用的,職工或其親屬獲得交通事故賠償后應當予以償還。
(二)交通事故賠償給付的死亡補償費或者殘疾生活補助費,已由親屬或傷殘職工領取的,工傷保險的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或者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不再發給。但交通事故賠償給付的死亡補償費或者殘疾生活補助費低于工傷保險的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或者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的,由工傷保險經辦機構補足差額部分。
(三)職工因交通事故死亡或者致殘的,除按照本條(一)、(二)項支付有關待遇外,其他工傷保險待遇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執行。
(四)由于交通肇事者逃逸或者其他原因,受傷害職工不能獲得交通事故賠償的,單位或者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按照本辦法給予工傷保險待遇。
(五)單位或者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幫助職工向肇事者索賠,獲得賠償前可墊付有關醫療、津貼等費用。
第二十八條 職工因公外出期間因意外事故失蹤的,從事故發生的下個月起3個月內,本人工資照發,從第4個月起停發工資,對失蹤職工的供養直系親屬按月發給供養直系親屬撫恤金。生活有困難的,可以預支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的50%。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發給喪葬補助金和其余待遇。
當失蹤人重新出現,并經法院撤銷死亡結論的,已領取的工傷保險待遇應當退回。
第二十九條 出國、出境人員的勞動關系在國內并參加鐵路企業工傷保險的,在境外負傷、致殘或者死亡時,應當由境外有關方面承擔傷害賠償責任的,有關單位應當向外方索取傷害賠償。外方給付的賠償金應歸當事人或者其親屬所有,但需償還有關單位墊付的費用。
對于獲得境外傷害賠償的,國內工傷保險的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或者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不再發給,有關單位或者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可以按照本辦法發給其他待遇。
境外傷害賠償金低于本辦法規定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或者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的,由工傷保險經辦機構補足差額部分。
出國、出境人員應當由我方承擔傷害賠償責任的,按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條 享受傷殘撫恤金或者供養直系親屬撫恤金人員到境外定居的,按照以下規定一次性領取有關待遇并終止工傷保險關系。
(一)供養直系親屬未滿16周歲的,按照當年供養撫恤金標準計發至16周歲。
(二)配偶或者其他供養直系親屬,按照當年供養直系親屬撫恤金標準和國家或鐵道部公布的最新平均壽命計發。
(三)享受傷殘撫恤金的人員,按照當年本人傷殘撫恤金標準和國家或鐵道部公布的最新平均壽命計發。
第三十一條 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人員,在勞動教養或者犯罪服刑期間,其工傷保險待遇可以發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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