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加強交通建設項目檔案管理,根據國家檔案局、國家計委《國家重點建設項目檔案管理登記辦法》和交通部、國家檔案局《交通檔案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結合交通建設項目檔案工作的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由交通部審批初步設計的交通建設項目的檔案管理登記工作。
第三條 交通建設項目檔案管理登記工作實行統一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交通部檔案館負責交通建設項目檔案管理登記工作的統一部署和組織領導,項目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及部屬單位檔案機構負責本地區、本系統交通建設項目檔案管理登記工作的組織、監督和指導。
第四條 交通建設項目檔案管理登記工作采取由項目法人(建設單位)定期填報交通建設項目檔案管理登記表(見附件)的方式進行。
第五條 交通建設項目檔案管理登記表共分表一、表二、表三三種,分別由項目法人(建設單位)于開工后6個月內、合同段交通工驗收后1個月內和項目檔案通過專項驗收后1個月內填報。
第六條 交通建設項目檔案管理登記工作應做到登記全面、填報準確、上報及時。
第七條 各建設項目主管部門檔案機構應根據項目的審批、計劃工期及進度情況,組織、督促、指導項目法人(建設單位)及時開展交通建設項目檔案管理登記工作,并將有關登記表于每年10月31日前匯總上報交通部檔案館。交通部檔案館于每年12月底對交通建設項目檔案管理登記情況進行通報。
第八條 各項目法人(建設單位)及項目主管單位負責建設項目檔案管理登記工作機構,應配備必要的計算機等設備,在交通部檔案館統一規劃和組織下,逐步建立和完善適合交通建設項目檔案管理登記工作需要的信息系統,以實現交通建設項目檔案管理登記手段的現代化。
第九條 凡登記項目中屬于國家檔案局登記范圍的,由交通部檔案館根據國家檔案局的有關要求進行匯總轉報,同時抄送項目所在地省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
第十條 本辦法由交通部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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