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運輸各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計量技術委員會,部屬各單位,部內各司局:
經交通運輸部同意,現將《交通運輸行業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交通運輸部辦公廳
2020年2月19日
(此件公開發布)
抄送:市場監管總局,鐵路局、民航局、郵政局。
交通運輸行業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交通運輸行業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以下簡稱標委會)管理,科學公正有序開展交通運輸標準化工作,構建推動高質量發展的標準體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實施條例》《全國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管理辦法》《交通運輸標準化管理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標委會是在綜合交通運輸和公路、水路領域內,從事行業標準起草和技術審查等標準化工作的非法人技術組織,可接受委托開展國家標準的起草和技術審查等標準化工作。
本辦法適用于標委會的組建、換屆、調整和監督管理。
第三條 交通運輸部負責標委會的統一管理。
(一)制定標委會管理相關的政策和制度;
(二)規劃標委會整體建設布局;
(三)協調和決定標委會的組建、換屆、調整、撤銷、注銷等事項。
第四條 交通運輸部標準化主管部門(以下簡稱部標準化主管部門)組織實施標委會規劃、協調、組建和管理,履行以下職責:
(一)指導標委會開展標準制修訂和標準國際交流與合作等工作;
(二)監督、檢查和考核標委會的工作;
(三)組織標委會相關人員的培訓;
(四)其他與標委會管理有關的職責。
第五條 交通運輸部有關業務管理部門(以下簡稱業務管理部門)負責本專業領域相關標委會的業務指導。
第六條 標委會應當科學合理、公開公正、規范透明地開展工作,在本專業領域內履行以下職責:
(一)提出標準化工作的計劃和措施建議;
(二)編制標準體系,提出標準制修訂項目和標準化研究項目建議;
(三)組織開展標準的起草、征求意見、技術審查、復審及標準外文版的翻譯和審查工作;
(四)組織開展標準宣貫工作;
(五)開展標準起草人員的培訓工作;
(六)受部標準化主管部門委托,承擔歸口標準的解釋工作;
(七)組織開展標準實施情況的評估、研究分析;
(八)組織開展本領域國內外標準一致性比對分析,跟蹤、研究相關領域國際標準化的發展趨勢和工作動態;
(九)承擔部標準化主管部門和業務管理部門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二章 組織機構和職責
第七條 標委會委員組成應當具有廣泛性和代表性,可來自生產者、經營者、使用者、消費者、公共利益方等相關方。來自任意一方的委員人數不得超過委員總數的1/2。教育科研機構、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檢測及認證機構、社會團體等可以作為公共利益方代表。
第八條 標委會委員不少于25人,其中主任委員1名,副主任委員不超過5名。
同一單位在同一標委會任職的委員不得超過3名。主任委員和副主任委員不得來自同一單位。同一人不得同時在3個以上全國和行業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擔任委員。
第九條 標委會委員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 具有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或者具有與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相對應的職務;
(二) 熟悉本專業領域業務工作,具有較高理論水平、扎實的專業知識和豐富的實踐經驗;
(三) 掌握標準化基礎知識和工作程序,熱心標準化事業,能積極參加標準化活動,認真履行委員各項職責和義務;
(四) 在我國境內依法設立的法人組織任職的人員,并經其任職單位同意推薦;
(五) 標委會章程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條 主任委員和副主任委員應熟悉標委會管理程序和工作流程,能夠高效、公正履行職責,并能兼顧各方利益。
主任委員負責標委會全面工作,簽發會議決議、標準報批文件等標委會重要文件。主任委員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員簽發標準報批文件等重要文件。
第十一條 標委會秘書處負責標委會的日常工作。秘書處承擔單位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 在我國境內依法設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事業單位或者社會團體;
(二) 有較強的技術實力和行業影響力;
(三) 有連續3年以上開展標準化工作的經驗;
(四) 將秘書處工作納入本單位工作計劃和日常工作,并為秘書處開展工作提供必要的專職人員、經費和辦公條件;
(五) 部標準化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秘書處具體職責和工作制度,由標委會章程和秘書處工作細則規定。
兩個單位聯合承擔秘書處工作的,應當在秘書處工作細則中明確牽頭承擔單位及各自職責。
第十二條 標委會秘書處設秘書長1名,副秘書長不超過5名。秘書長和副秘書長應當由委員兼任,不得來自同一單位。
秘書長應當由秘書處承擔單位技術專家擔任,具有較強的組織協調能力,熟悉本領域技術發展情況以及國內外標準化工作情況,具有連續3年以上標準化工作經歷。
第十三條 秘書長負責標委會秘書處日常工作,副秘書長協助秘書長開展工作。秘書長和副秘書長具體職責由標委會章程規定。
第十四條 標委會委員應當積極參加標委會的活動,享有表決權,有權獲取標委會的資料和文件,并履行以下職責:
(一) 提出標準制修訂等方面的工作建議;
(二) 按時參加標準技術審查和標準復審,按時參加標委會年會等工作會議;
(三) 履行委員投票表決義務;
(四) 監督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秘書長、副秘書長及秘書處的工作;
(五) 監督標委會經費的使用;
(六) 及時反饋標委會歸口管理標準實施情況;
(七) 參與本專業領域標準國際化工作;
(八) 參加部標準化主管部門及標委會組織的培訓;
(九) 承擔標委會職責范圍內的相關工作;
(十) 標委會章程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五條 根據工作需要,標委會可以設顧問和觀察員,均無表決權,其條件和職責由標委會章程規定。顧問應當是本專業領域的專家或學者。顧問和觀察員可以獲得標委會的資料和文件,列席標委會會議、發表意見、提出建議。
第十六條 專業領域相關聯的標委會之間應當建立聯絡關系,協調相關技術問題。
第十七條 標委會應當每年至少召開一次年會,總結上年度工作,安排下年度計劃,通報經費使用情況等。全體委員應當參加年會。標委會可以根據需要不定期召開會議,研究處理相關工作。
第十八條 以下事項應當由秘書處提交委員審議,并形成會議紀要:
(一) 標委會章程和秘書處工作細則;
(二) 工作計劃;
(三) 本專業領域標準體系;
(四) 標準制修訂和研究項目立項建議;
(五) 標準送審稿;
(六) 標委會章程規定應當審議的經費使用情況等其他事項。
(一)(五)事項審議表決時,參加投票的委員不得少于3/4。參加投票委員2/3以上贊成,且反對意見不超過參加投票委員的1/4,方為通過。表決結果應當形成決議,由秘書處存檔。工程建設標準審查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章 組建、換屆、調整
第十九條 標委會組建應當遵循發展需要、科學合理、公開公正、國際接軌的原則。
第二十條 標委會的組建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 符合交通運輸行業標準化發展戰略、規劃要求;
(二) 業務范圍明晰,與其他技術委員會無業務交叉;
(三) 標準體系框架明確,有較多的標準制修訂工作需求;
(四) 秘書處承擔單位具備第十一條規定的能力和條件。
第二十一條 標委會的組建程序包括遴選、公示、籌建、成立。
第二十二條 按照標委會整體建設布局,部標準化主管部門會同業務管理部門組織遴選標委會秘書處承擔單位,審核籌建材料。籌建材料包括:籌建標委會的必要性、可行性、工作范圍、標準體系、國內外相關技術組織情況、秘書處承擔單位有關情況等。符合條件的,由部標準化主管部門對外公示秘書處承擔單位信息,公示期為30日。公示期屆滿,符合要求的,進行籌建。
第二十三條 秘書處承擔單位應當在同意籌建后6個月內公開征集委員,向部標準化主管部門和業務管理部門報送組建方案。組建方案應當包括:
(一) 標委會登記表(格式見附件1);
(二) 標委會委員登記表(格式見附件2)及匯總表;
(三) 標委會章程草案,包括工作原則、范圍、任務、程序,秘書處職責,委員、顧問、觀察員的條件和職責,經費管理制度等;
(四) 秘書處工作細則草案,包括工作原則、秘書處工作人員條件和職責、會議制度、文件制度、檔案制度、財務制度等;
(五) 標準體系框架及標準明細表草案;
(六) 秘書處承擔單位支持措施;
(七) 未來3年工作規劃以及下一年度工作計劃草案;
(八) 部標準化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內容。
第二十四條 部標準化主管部門應當將標委會委員名單向社會公示,公示期為30日。公示期屆滿,符合要求的予以公告成立。
第二十五條 標委會每屆任期5年,任期屆滿應當換屆。換屆前應當公開征集委員,標委會秘書處于標委會任期屆滿前3個月將換屆方案報送部標準化主管部門和業務管理部門。
部標準化主管部門按照第二十四條有關規定進行公示。公示期屆滿,符合要求的,予以換屆。
第二十六條 標委會可根據工作需要,結合業務管理部門意見提出委員調整的建議,并報送部標準化主管部門。符合要求的,予以調整。委員調整原則上每年不得超過一次,每次調整不得超過委員總數的1/5。
第二十七條 根據標委會整體規劃需要,部可以調整標委會工作范圍、名稱、秘書處承擔單位等。對標準化工作需求很少或者相關工作可并入其他標委會的,予以注銷。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八條 部標準化主管部門應當對標委會進行監督檢查。建立標委會考核評估制度,定期對標委會工作進行考核評估,并將考核評估結果向社會公開。
第二十九條 標委會應當建立內部監督檢查制度,加強自律管理,并接受社會監督。任何單位和個人可以向部標準化主管部門舉報、投訴標委會、委員和秘書處違反本辦法的行為。經查證屬實的,由部作出處理決定。
第三十條 標委會秘書處承擔單位應當嚴格按照有關財務制度的規定,將標委會的工作經費納入單位財務統一管理,單獨核算,規范使用,??顚S?。
第三十一條 標委會印章由部標準化主管部門歸口管理。標委會撤銷、注銷、變更名稱時,應當將原印章交還部標準化主管部門,移交檔案管理部門歸檔保存。
標委會印章屬于業務專用章,在開展本專業領域標準化工作時使用,主要用于上報材料、請示工作、征求意見、召開會議、對外聯絡以及部標準化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事項,不得超范圍使用。印章使用需經標委會主任委員或者其授權的副主任委員簽字批準。
第三十二條 標委會應當每年向部標準化主管部門和業務管理部門報送年度工作報告。
第三十三條 標委會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管理標準檔案。標委會日常工作的文件材料應當及時歸檔,妥善保管,保管期限不得少于5年。
第三十四條 標委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其限期整改,情節嚴重予以通報:
(一) 未按計劃完成標準制修訂和復審任務,且無正當理由的;
(二) 標準存在質量問題的;
(三) 連續兩年沒有標準制修訂任務的;
(四) 未按規定使用和管理經費的;
(五) 未按規定使用標委會印章的;
(六) 考核評估不合格的;
(七) 存在其他違規行為的。
限期整改期間,部標準化主管部門不再向其下達新的工作任務。整改期滿后仍不符合要求的,部可以視情況調整秘書處承擔單位或者重新組建、撤銷標委會。
被撤銷的標委會的工作并入部指定的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
第三十五條 標委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重新組建:
(一) 排斥相關方參與標準制修訂活動、為少數相關方謀取不正當利益,嚴重影響標準制修訂工作的公正、公平的;
(二) 在工作中有弄虛作假行為的;
(三) 連續三年不開展工作的;
(四) 存在其他重大違法違規行為的。
重新組建期間,標委會停止一切活動。
第三十六條 標委會秘書處承擔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秘書處承擔單位予以調整:
(一) 秘書處工作不力,致使標委會無法正常開展工作的;
(二) 利用標委會工作為本單位或者相關方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三) 未按規定使用和管理經費,情節嚴重的;
(四) 存在其他重大違規行為的。
第三十七條 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標委會報部標準化主管部門申請撤銷委員資格:
(一) 未履行本辦法和標委會章程規定的職責的;
(二) 連續兩次不參加投票表決的;
(三) 連續兩次無正當理由不參加標委會會議的;
(四) 利用委員身份為本人或者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五) 存在違法違紀行為的。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 國家鐵路局、中國民用航空局、國家郵政局可以參照本辦法制定鐵路、民航、郵政領域標委會管理的有關具體管理規定。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由交通運輸部標準化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附件1
交通運輸行業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登記表
| 標委會名稱 | ? | 對口國際組織 | ? | ||||||||
| 本屆是第幾屆 | ? | 本屆成立時間 | ? | 第一屆成立時間 | ? | ||||||
| 籌建單位 | ? | ||||||||||
| 業務管理部門 | ? | ||||||||||
| 秘書處承擔單位名稱 | ? | ||||||||||
| 秘書處承擔單位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或組織機構代碼) | ? | ||||||||||
| 單位性質 | 1.國有企業2.民營企業3.科研院所4.大專院校5.行業協會6.政府機構7.外商獨資企業8.中外合資、中外合作或外方控股企業9.其他 [ ] | ||||||||||
| 秘書處 通信地址 | ? | 郵政編碼 | ? | ||||||||
| 電 話 | ? | 電子信箱 | ? | ||||||||
| 傳 真 | ? | 委員數 | ? | ||||||||
| 顧問數 | ? | 觀察員數 | ? | ||||||||
| 秘書處工作 人員情況 | 姓名 | 秘書長 或秘書 | 專兼職 | 職務/職稱 | 出生 年月 | 學歷 | 外語語種和 熟悉程度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負責制修訂國家、行業標準的專業領域 (簡要描述) | |||||||||||
| 秘書處承擔單位意見 承諾將秘書處工作納入本單位工作計劃和日常工作,并為秘書處開展工作提供必要的經費和辦公條件,有專職工作人員,能夠督促秘書處專職工作人員認真履行職責,確保秘書處各項工作公正、公平地開展。 負責人簽名: (加蓋單位公章) 年 月 日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附件2
交通運輸行業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委員登記表
標委會名稱:
| 姓 名 | ? | 性 別 | ? | 出生年月 | 年 月 | 二 寸 照 片 | ? | |||||||
| 民 族 | ? | 本委員會職務 | ? | ? | ||||||||||
| 參加標委會時間 | 年 月 | ? | ||||||||||||
| 技術職稱及聘任時間 | 年 月 | ? | ||||||||||||
| 身份證號 | ? | ? | ||||||||||||
| 工作單位 | ? | ? | ||||||||||||
| 單位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或組織機構代碼) | ? | ? | ||||||||||||
| 單位性質 | 1.國有企業2.民營企業3.科研院所4.大專院校5.行業協會 6.政府機構 7.外商獨資企業8.中外合資、中外合作或外方控股企業9.其他 [ ] | ? | ||||||||||||
| 所屬相關方 | 1.生產者 2.經營者 3.使用者 4.消費者 5.公共利益方(教育科研機構、行政主管部門、檢測及認證機構、社會團體)[ ] | ? | ||||||||||||
| 行政職務 | ? | 從事專業 | ? | ? | ||||||||||
| 通信地址 | ? | ? | ||||||||||||
| 郵政編碼 | ? | 聯系電話 | ? | 傳真 | ? | ? | ||||||||
| 電子信箱 | ? | ? | ||||||||||||
| 畢業院校 | ? | 所學專業 | ? | ? | ||||||||||
| 畢業時間 | 年 月 | 學歷 | ? | 學位 | ? | ? | ||||||||
| ? | 會何種外語 | 1. 英語 ? 2. 法語 ? 3. 德語 ? 4. 日語 ? 5. 俄語 ? 6. 其他(請注明) | ||||||||||||
| ? | 外語熟練程度 | ( )英語 ( )法語 ( )德語 ( )日語 ( )俄語 ( )其他 括號內填寫以下:1.流利 2. 中等 3. 入門 | ||||||||||||
| ? | 有何專業 技術特長 | ? | ||||||||||||
| ? | 兩院院士 請填寫: | 1.? 科學院院士 擔任時間: 年 月 2.? 工程院院士 擔任時間: 年 月 | ||||||||||||
| ? | 曾負責組織制修訂標準、主要職責 | ? | ||||||||||||
| ? | 有何發明、著作、學術論文,發表時間、發表刊物名稱 | ? | ||||||||||||
| ? | 參加何種學術組織、擔任何種職務 | ? | ||||||||||||
| ? | 受過何種獎勵 | ? | ||||||||||||
| ? | 本人簽字 | 本人承諾提供的材料真實、準確,符合作為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委員的有關要求。能積極參加標準化活動,認真履行委員的各項職責和義務。 簽字: | ||||||||||||
| ? | 單位意見 | 該同志為我單位正式任職人員,我單位同意推薦其代表我單位參加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活動。 負責人簽字: (加蓋單位公章) 年 月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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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表格內容填寫不下可另附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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