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重要指示精神和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全力支持醫療機構做好疫情防控相關工作,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在確保輻射安全的前提下,各級生態環境部門應做好疫情防控中輻射安全監管工作的統籌協調,為醫療機構的疫情防控工作提供服務保障。
二、疫情防控中,在保障其使用場所滿足輻射安全和防護相關標準要求的前提下,醫療機構(含為應對疫情建立的臨時集中收治醫院)根據疫情防控需要應急增加CT、車載CT、移動DR等X射線影像設備用于肺炎診斷的,可豁免辦理環境影響評價和輻射安全許可手續。疫情結束后仍需繼續使用的,應按規定補辦相關手續。
三、根據《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管理辦法》,應于2020年1月31日前提交的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狀況2019年度評估報告,醫療機構可寬限至疫情防控工作結束后1個月內提交。
四、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特此通知。
生態環境部辦公廳
2020年2月1日
生態文明建設示范區(生態工業園區)…
綠色產品標識使用管理辦法
省級溫室氣體清單編制指南(2025年版)
固體廢物綜合治理行動計劃
落實水資源剛性約束制度考核辦法
關于發布含汞電池等12種添汞產品和使…
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生態環境監測機…
溫室氣體自愿減排項目方法學 既有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