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生態環境廳(局)、司法廳(局)、財政廳(局)、自然資源廳(局)、住房城鄉建設廳(委)、水利廳(水務局)、農業農村(農牧)廳(局、委)、衛生健康委、林業和草原局、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生態環境局、司法局、財政局、自然資源局、住房城鄉建設局、水利局、農業農村局、衛生健康委、林業和草原局、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
為貫徹落實《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方案》,加強對改革工作的業務指導,推動解決地方在試行工作中發現的問題,制定了《關于推進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若干具體問題的意見》。現予印發,請認真貫徹執行。
生態環境部
司法部
財政部
自然資源部
住房城鄉建設部
水利部
農業農村部
衛生健康委
林草局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2020年8月31日
(此件社會公開)
生態環境部辦公廳2020年9月3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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