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水利(水務)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水利局:
為進一步規范幸福河湖建設項目建設管理,根據水法、防洪法、河道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和《水利發展資金管理辦法》等文件規定,結合日常監管中發現的突出問題,制定了《幸福河湖建設項目負面清單指南(試行)》(以下簡稱《指南》),現予以印發,并就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指南》適用于中央財政水利發展資金支持開展的幸福河湖建設項目,各地要嚴格執行。地方自行開展的幸福河湖建設項目,可以本《指南》為基礎,結合本地區實際制定更為具體、詳細的管理規定。
二、項目實施單位要嚴格落實項目建設管理主體責任,切實將《指南》管理要求落實到項目申報、實施方案編制、初步設計報告編制、項目實施的各個環節。
三、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組織指導,將本通知及時傳達到各市、縣及項目實施單位,并做好政策解讀和業務培訓。要夯實監管職責,對照《指南》,加強對項目申報、實施方案審核、項目實施、中期評估、總體驗收、成效自評估等全過程監管,發現問題及時督促整改到位。
四、流域管理機構要發揮好指導、監督作用,在項目核查、實施方案審查、中期評估、成效評估等階段,指導督促地方落實《指南》要求,對流域內違反《指南》的典型案例進行通報,重大問題實行點對點通報約談,并及時報水利部。
五、各地各有關單位在項目建設及日常監管過程中發現的問題,請及時反饋水利部河湖管理司。
聯系人:水利部河湖管理司 宋康
聯系電話:010-63202685,18500838789
水利部辦公廳
2024年4月18日
幸福河湖建設項目負面清單指南(試行)
1.禁止圍湖造地、非法圍墾河道。
2.禁止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圍內建設妨礙行洪的建筑物、構筑物,修建圍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設置攔河漁具等,在行洪河道內種植阻礙行洪的林木和高稈作物。
3.禁止未經許可或不按許可要求在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跨河、穿河、穿堤、臨河的橋梁、碼頭、道路等工程措施。
4.禁止未經許可違法建設攔河堰、壩、閘等水工程。
5.禁止未經許可在河流、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擴大排污口。
6.禁止擅自占用耕地及永久基本農田挖田造湖、挖湖造景。
7.禁止以風雨廊橋等名義在河湖管理范圍內開發建設房屋。
8.禁止以幸福河湖建設之名,脫離實際、盲目興建景觀亮化工程,搞勞民傷財的“政績工程”“面子工程”。
9.禁止違規取水,在水資源短缺地區盲目建設人工湖、人工濕地等人造水景觀。
10.禁止違反法律法規隨意改變河道岸線、任意截彎取直,破壞生物棲息地、損害生物多樣性,破壞水利遺產。
11.禁止在長江流域開放水域養殖、投放外來物種或者其他非本地物種種質資源。
12.禁止將中央財政水利發展資金用于征地移民、城市景觀、財政補助單位人員經費和運轉經費、交通工具和辦公設備購置等經常性支出以及樓堂館所建設支出;禁止與中央財政水利發展資金安排的其他項目建設內容重復。
備注:負面清單包括但不限于上述內容。法律法規及相關政策文件有更加嚴格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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